长期以来,量刑并未明确纳入庭审程序中,量刑方法不科学、量刑情节缺乏量化标准、量刑程序不透明,一直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尤其是量刑程序的不够公开,容易引发公诉方和被告人的质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近年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出台全国首个专门规范量刑程序的省级规范性文件,并强化律师参与量刑的作用,以期解决量刑调查、量刑辩论不够公开和独立的问题。
出台意见
将量刑公开进一步细化为量刑调查公开、量刑辩论公开和量刑理由公开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天津高院院长高憬宏介绍,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较为宽泛,上下限差值在5年以上的法定刑有270多个,占总数的40%。受“重定罪、轻量刑”“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影响,量刑程序一直得不到足够程度的重视。
2014年,天津高院制定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作为规范量刑的“实体”规则,解决同类案件判决悬殊的问题;今年1月1日起,天津法院系统开始施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程序意见》),确立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将量刑调查、量刑辩论从法庭审理中独立出来;要求审判人员积极引导控辩双方在量刑程序中独立、集中发表意见;要求合议庭在评议案件过程中将量刑评议独立出来,合议庭每名成员均应独立就量刑事项发表具体意见,不得模糊简单地表态。天津高院刑二庭副庭长熊灿介绍,“我们将量刑公开确立为量刑程序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将量刑公开进一步细化为量刑调查公开、量刑辩论公开和量刑理由公开。”
据介绍,在《量刑程序意见》出台后,审判人员在庭审中有引导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充分辩论的义务,对于无罪辩护的案件,审判人员要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明确告知,参与量刑调查、量刑辩论的,法庭不据此视为其认罪,以打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疑虑。据天津高院刑二庭助审员吴纪奎介绍,《量刑程序意见》从总则、量刑证据的收集、量刑建议、一审、二审、再审中的量刑程序等方面对量刑程序进行了规范,全文共42条。
此外,在量刑规范化改革后,各级法院必须将量刑评议的过程、量刑结论的得出过程在合议庭评议笔录中进行记载,以便于上级法院审查下级法院的量刑是否适当。
实践探索
庭审辩论,当庭宣判的5年有期徒刑比辩护人提出5年4个月的量刑意见还低
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滨从事刑事辩护已经10余年,近日的一次庭审却让他感到有点意外。这是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抢劫、非法持有枪支案。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量刑展开辩论,结果当庭宣判的5年有期徒刑比辩护人提出5年4个月的量刑意见还低。宣判后,审判长还解释了量刑的理由和依据,被告人郭某当庭表示接受判决,不再上诉。
在此案中,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执行有期徒刑11年至12年,并处罚金。庭审中,辩护人建议以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告人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5年4个月。面对控辩意见悬殊的量刑建议,合议庭要求控辩双方围绕影响量刑的事实和情节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在被告人做最后陈述之后,合议庭立即合议,并当庭宣判:对被告人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宣判后,该案审判长王剑虹向当事人详细解释了量刑依据和量刑情节。李晓滨注意到法官在解释量刑时提及了被告人的“暴力程度”和“犯罪意图”,“今天听到法官对量刑问题抽丝剥茧,还提到这些情节,觉得量刑程序规范确实起到了作用。”李晓滨说。
“从被告人的角度来讲,大多数人不关心自己犯的什么罪,而更关心法庭要判多长刑期。”王剑虹说,“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并且在裁判文书中增强说理性,将量刑的依据和理由予以释明,大大提升了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判后的量刑释明虽然只花了5分钟,却有助于消除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误解,减少不必要的上诉、抗诉,对被告人也是一次普法教育。”
推进改革
强化辩护律师参与量刑的作用,服判息诉率从93.4%上升到97.9%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而以审判为中心的一项基本要求是控诉辩护在法庭。熊灿认为,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的量刑辩护并未得以实质性展开,根本未形成真正意义的“辩”。有鉴于此,《量刑程序意见》强化了当事人对量刑程序的参与,并规定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在庭审之前经过阅卷,检察院需要递交量刑的建议书,而辩护律师则承担了多渠道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量刑证据的义务。李晓滨认为,在量刑证据的收集方面,辩护律师必须起到拾遗补漏的作用。量刑程序意见规定,辩护律师应当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方式依法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证据,既要注重法定量刑情节证据的收集,也要注重酌定量刑情节证据的收集。特别强调,应当注意收集容易被侦查机关忽视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此外,辩护律师有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具有退赃、退赔、立功等情节可以从宽处罚的义务,为有退赃、退赔、立功等意愿的被告人依法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为此,《量刑程序意见》规定,在办案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当注意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否有和解可能,犯罪嫌疑人有和解意愿的,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并申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以来,天津全市法院按照量刑规范化审理的案件,上、抗诉率从5.6%下降到1.9%,发回重审改判率从9.5%下降到4.8%。全市法院试行量刑规范化审理的案件,服判息诉率从93.4%上升到97.9%,被告人当庭认罪率、退赃退赔率、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撤率均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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