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或其他能代表身份的有效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三、除与音乐考试有关的器具、乐谱、乐器、干毛巾、无商标纸的饮料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进入候考区、考场后,听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调度,主动配合考试工作人员做好检录、核对和登记等工作。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陪同进入候考区和考场。
五、所在组的某一科目考试结束,迟到不得补考,但允许参加尚未开考科目的考试。
六、在候考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拍摄录音、不得随便走动、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不得联系接触考评教师、不得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七、考试过程中,听从考评教师的指令进行考试,不得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不得暗示或说出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考生信息。
八、考试时,一律背谱演奏、演唱,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演奏、演唱等考试内容,不得要求重试或加试。
九、所有科目考试结束后,立即离开考场和候考区,不得在考场和候考区逗留或交谈。
十、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教育考试机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考生在本次考试及报考专业校考中有作弊行为的,除本次音乐类专业省统考各科成绩无效外,其所报名参加当年普通高考的文化课各科成绩亦无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