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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乐山市夹江县中医院派出一辆救护车从乡下接一位车祸伤者回医院。不料,救护车准备驶出乐雅高速夹江南收费站时,驾驶员和收费员却为该不该交12元过路费起了分歧。载着伤者的救护车停车长达24分钟,最终伤者家属缴费后,救护车才驶离收费站。(12月16日 成都商报)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人民网若无:救护车,顾名思义就是救助病人的车子,伴随着警示灯的闪烁和警报器的呼啸声,救护车赶往一个个紧急呼叫的事故现场,所有交通要道都会魔幻般为它放行,救护车可以从车行道边缘、人行道行驶,甚至逆行,因为救护车需要分秒必争,否则可能意味着生死之差。
可是近日,乐山市夹江县中医院派出一辆救护车从乡下接一位车祸伤者回医院救治,途中准备驶出收费站时,驾驶员和收费员却为该不该交12元过路费起了分歧,载着伤员的救护者在收费站停留了24分钟,最终伤者家属缴费后救护车才驶离收费站。整个事件不禁让人大跌眼镜,难道伤员的性命还没有这12元过路费重要吗?笔者以为,在这场争论中,无论结果都没有受益者,暴露的是工作人员的教条和对生命的不重视。
于收费站的工作人员而言,按照规定收取过路费固然没错,但也可视情况而定,救护车作为特殊车辆,需要争分夺秒的抢救伤员,即便没有明文规定救护车载危重病人可免费,可法律之外还有人情,不能免费事后补交也不失为一种处理方式,何必争在一时。于救护车司机而言,是职业操守的缺失,作为救护车的司机应该对道路行驶的规定更加熟悉,虽然救护车作为特殊车辆,但高速收费并无规定救护车可免费通行,那么争取抢救时机缴费通行又何妨?难道和患者的生命比起来,这12元的过路费真的那么重要吗?
所幸这次事件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是暴露的问题却不容忽视。事故的出现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为救护车让出一条“生命通道”还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不仅要合理分配医疗资源,完善紧急救护管理制度,还需要更合理的制度规定,让“生命通道”更加畅通。
@光明网堂吉伟德:救护车究竟该不该免收过路费,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6类车可依法享受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优惠,“120”急救车并不在其列。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各地又出台了不同的规定,以体现“急救”的人性化原则。比如有的地方实行了全免,有的地则是半免,而有的地方又是实行的全收。正是这样的不统一规定,才造成了诸多的不适应。
对救护车免收过路过桥费,具有充分的道义理由。而从现实来看,免收也是提高救护效率的需要,也是防止“死在最后一公里”悲剧发生的选择。2015年月26日,灵山县人民医院一辆救护车接急诊,40分钟的路程走了一个多小时,引起患者亲属不满。医院为此道歉,解释称与在收费站排队交费有关。2013年,珲乌高速上江密峰服务区北区入口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承载34人的客车发生侧翻,14人不同程度受伤。救援过程中,因过路费问题,急救车辆在收费站耽误了半个多小时。在交与不交的争执中,有对执行不均衡的争议,有出于急救而没有带钱,急救车司机和收费站工作人员互不相让,等待急救的患者的权利却无人正视。
为了做出明确而统一的规定,地方各级两会上,许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了诸多提案建议,要求对救护车给予过路费的减免,也起到了应有的效果--已有越来越多的地方将免收过路过桥费作为“自选动作”。不过在属地管理的原则下,各地之间很难做到协调和统一,也会因为执行不一而造成混乱。更重要的是,依据部分高速公路的规定,是否收费取决于救护车是否救人,并由收费员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比如救护车是否一路拉响警笛,车上救护人员是否正在实施抢救,以及医护人员、病人家属的面部神情等。这种基于主观判断的做法,具有很多不确定性,也会极大的降低通行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国家层面进行修法或者作出新的规定,将免收救护车过路过桥费作为一项“统一动作”。
如果说连法定假日,高速公路都要实行免费,那么对于救死扶伤的急救车不实行免费,未免有失正当性。相比于前者,后者更为迫切而重要,何以未能为政策所惠及?表面上看,这涉及到是否增加惠民项目,实际上却是治理效率低效化的体现。由收费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不仅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关乎于对生命的尊重,对个体权利的保护。总而言之,弥补救护车收取过路费的规则漏洞,应当早日列上议事日程并作出法律解答。
@湖南日报马涤明:救护车该不该收费,属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话题。驾驶员有救死扶伤的堂皇的理由,而公路收费企业的道理也很多,比如执行规定,比如因为救护车对患者收费,所以没有理由免除过路费。
但对正在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该不该收费,有一个道理比任何道理都要大,那就是“人性”。救护车上的患者,往往是危重病人,每一分钟的时间都关乎患者的生命安危,如果认同“人命大于天”的道理,收费站放过救护车,牺牲这一点收入,或许就是“胜造七级浮屠”。况且,救护车占车流量的比例不会很高。
救护车或患者家属当然也不应在意一点过路费。但交费耽搁时间,却是个值得在意的问题,即便只有一分钟、半分钟,对急救来说都是很重要的。救护车上路,所以要求其他车辆、行人让行,甚至等红灯的车辆都给它让路,就是为了争取一切时间。如果全社会都在给救护车让行,交通法规在执行中都能给救护车变通,却唯有公路收费站那里“原则性”最强,是不是有点极端?企业除了利润目标,还有社会责任。为救护车设置一个绿色通道,就是为生命开通的绿色通道。挡住救护车,不交费不让走,不管车上急救患者死活,不管是国企还是民企,都不该“冷血”到这地步。
实际上,有些地区已经明文规定:设有固定装置正在执行任务的救护车免交。这样的规定,或许更符合群众的期许和社会进步的方向。
@长江网蒋海波:救护车救死扶伤,争分夺秒,往往是和死神赛跑,但因是否该缴纳12元过路费引起争执,导致载有伤者的救护车停车长达24分钟,伤者的权益的在利益的冲突面前显得是如此的低微与渺小。
初看之下收费站收费员和救护车司机方貌似都各自有理,收费站没有免费放行的规定,按通行车辆依次收费放行;救护车司机按以往惯例不过路费而通行。最终导致了载着伤者的救护车停车争执,让大家大跌眼镜,暴露了我们公共服务方面的诸多问题。
一是我们医院管理方对救护车司机管理不规范,救护车本就是与死神赛跑,争分夺秒时间观念尤其重要,作为救护车司机竟然在载有车祸伤者的情况下与收费员因为过路费而停车据理力争,完全将车上需要救助的伤者的权益抛在了脑后,暴露了医院对人员管理不到位。二是救护车以往过高速时也有收费的时候,从节约时间的角度考虑,如果能在救护车上安装了ETC等便于快速通行的设备,可能更能减少浪费时间更大限度的保障被救护人员的权益。三是救护车属于特殊车辆,在高速路口每天通行数万辆车中属于数量及其少的一种车,如果我们的道路运输部门能将之纳入绿色通行的范畴,对其进行免费放行,对税收影响也是微乎其微的,而相关的规定不全,没有从制度上进行明确。
我们的公共政策应便于为民;应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我们一些基层部门更应拿出实际行动去做,而不是停留在笔下纸上的口号,希望通过更加细化和健全公共服务等制度,从根本上杜绝救护车停车争执的事件发生。
@胶东在线李强:救护车的驾驶员and收费站的收费员又岂会不知,救护车里装着的要么就是命悬一线的人,要么就是重伤病人,总之绝不会是头疼伤风的普通病人。但为什么这二位如同桃树杏树梨树那般“你不让我,我不让你”,说白了因为心中压根没有别人生命的存在,完全以旁观者的心态对待救护车里的那个急需救治的人。所以裹挟着无情和冷漠的“理论24分钟”,充满恐怖的色彩,完全叫人无法容忍。
有个成语叫锱铢必较,意思就是形容非常小气,很少的钱也一定要计较,以我看用在二位“理论者”的身上似乎比较贴切。因为都怕那12元钱--其实在今天也就是一瓶酱油一瓶醋的钱,由自己承担,于是乎什么病人呀,生命呀,神马都是浮云,完全抛之脑后。然而,多大的事嘛,对医院来说,相信情况只要说明清楚,垫上就是,对高速公司来说,更是小事一桩,因为公司规定,出于抢救生命至上的考虑,收费站对于载有危重病人的救护车会开通绿色通道,并进行免费放行。因此,收费人员只要将视频一提供,情况一说清楚,相信公司也会按照“免费放行”处理,断然不会为难收费人员。
小事情何至于演变成大争执,或许需要现场的监控视频来还原。但在笔者看来,问题恐怕主要出在救护车驾驶员and收费站收费员的态度上。既然二者单位的领导面对媒体的采访,也是一个认为应该免,一个认为不该免,相信“该免”“不该免”的认识在两家单位早就深入人心,当一个认为“该免”的驾驶员遇到一个认为“不该免”的收费员,两者之间将会产生怎样的分歧甚至对峙也就可想而知。
不谈该与不该,只谈对病人对生命的态度,对这二位12元过路费“理论24分钟”的“理论者”就该亮一把大大的“╳”。某网站针对此新闻给出了三个调查选项:一是“命比钱重要!收费站真钻钱眼了”,二是“救人要紧!司机停车理论24分钟确不妥”,三是“救护车应免交道路通行费”,相信很多人和我一样,毫不犹豫地在这三个选择后边打上“√”。
解析:大家都知道,救护车的本职工作就是救助病人,可以说,它的速度和效率往往和病人的生死直接挂钩。但是乐山市夹江县中医院这辆救护车,在经过高速收费站的时候,却因为12元的过路费问题和收费站僵持24分钟,直到患者家属自己缴费后,救护车才驶离收费站。
可以说,医院救护车这种做法,一方面缺乏对患者的责任心,没有把患者的生死、家属的利益放在心上,另一方面也把自己置于法律的危险境地,如果最终患者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导致意外情况发生,医院也将会承担法律责任。
说到底,急救车和收费站两家,都把生命当成了博弈工具,都急于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谁都没把病人当回事,这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希望政府相关部门以此为契机,制定相关条文,把救护车列入公共服务范畴,给予不收费待遇,才能彻底解决这类纷争,患者救治自然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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