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背景】
今日,各地气温骤降,加重了户外作业劳动者的工作难度和负担,甚至带来身体损伤,让“低温津贴”再次成为公众讨论的话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北京、上海、宁夏等地也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提到低温津贴。2013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联合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总工会出台文件,规定了高温、高寒天气室外作业的高温高寒岗位津贴支付标准……然而,在现实中却是鲜有人能享受到这一福利,甚至很多人都不知道这种津贴的存在,让本来暖心的政策变得冰冷,成为“纸上权利”。
【热点评析】
“低温津贴”难落实的背后是规定的不明确和无强制力。对于高温津贴,国家有明确规定并督促各用人单位依规发放。而低温津贴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政策要求,各地鲜有出台相应具体规定,即使有相关的规定或通知,但这些规定既无强制力,对不施行的企业缺少必要的处罚,也无细化的标准,无法明确享受“低温补贴”的范围、要求等;加之用人单位为降低用人成本,不主动执行,规定形同虚设。此外,劳动者作为供需关系的弱势一方,话语权不足,对应享受的权利不了解,也无从维权。
为进一步落实“低温补贴”,为在寒冷冬日里工作的劳动者感受到温暖,首先在国家层面进行“低温津贴”的基本制度设计,从宏观上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其次,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冬季温差比较大,在顶层设计的基础上,相关省份进行细化,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制度,明确发放“低温补贴”的范围、标准,同时,加强劳动部门的监察,对拒不执行“低温津贴”的企业及时查处,给予相应的处罚,提高违法成本,保证“低温津贴”在企业层面的有效落实;最后,深入企业和户外工作场所,加强对“低温津贴”等劳动权益的宣传,提高劳动者对相应福利的认知程度和权利意识,对于侵害自身劳动权益的行为,及时举报,有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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