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指出,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明确提出建立倒查机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根据《通知》,一旦出现四类情节,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将会被依法追责: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
201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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