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目标任务的通知》(吉政发〔2016〕35号)文件要求,清理打击执(职)业资格“挂证”、“助考”行为,给广大考生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最大限度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按照国家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资格考试报名初审考后复核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6〕42号)要求,我市2016年度一级建造师考试考后资格审核实行网上资格审核,预合格考生需在报名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上资格审核范围
2016年度一级建造师考试国家尚未公布合格标准,暂按各科成绩卷面总分60%(含)暂定合格标准,暂定合格标准详见下表。
2016年度一级建造师考试暂定合格标准
科 目 | 试卷满分 | 暂定合格标准 |
建设工程经济 | 100 | 60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130 | 78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130 | 78 |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 160 | 96 |
在我市参考的预合格考生需进行网上资格审核,名单见附件1。如国家考试合格标准有调整,我中心将另行发布通知。在我市参考的预合格考生需进行网上资格审核,名单见附件1。
二、网上资格审核办法及时间
预合格考生登录吉林省人事考试网(网址:www.jlzkb.com),在便捷通道区域点击“考后资格审核” 栏目,进入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资格考后网上审核系统,按照有关要求网上填报信息及提交相关材料扫描件,主要流程如下:
(一)登录系统
预合格考生凭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审核系统,用户名为预合格考生的身份证号码,密码为身份证号码的后六位,登录后请尽快点击“密码修改”栏目修改密码,如因密码被盗或篡改而影响资格审核的,责任自负。
(二)信息填报及上传资格审核材料
进入系统后按照操作提示填报有关信息,尤其要填写本人报考所在单位的社保单位编号和个人编号,无法提供在报考所在单位缴纳社保信息的预合格考生,须上传本人在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书第二款工作内容和地点页扫描件,此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章并由单位法人签字。
预合格考生要保证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填报信息不全或者有误的将不能通过网上资格审核,资格审核期间保持联系方式畅通。
上传材料时间:2016年12月17日至24日,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网上提交材料,考试成绩一律按照无效处理。
预合格考生按照规定时限上传网上资格审核所需的毕业证扫描件等有关材料,详见附件2,确保上传材料图像清晰、真实有效且符合报考条件,一旦提交将不可修改,信息及相关材料提交后等待审核。审核机构对预合格考生网上上传材料有异议的,考生必须在审核时间内积极配合到审核机构现场提供相关材料原件。
(三)查看审核不通过结果及申请复议
审核不通过结果的查看时间:2016年12月19日至26日16点。预合格考生对资格审核不通过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属地原则申请提出复议,复议提出方式为电话申请,联系方式见附件3,复议截止时间2016年12月26日16时。
(四)查看审核通过结果及证书领取
审核通过结果的查看时间:2016年12月29日以后。证书领取由考生所在单位统一领取,请关注吉林省人事考试网“证书领取通知”栏目相关消息。单位领取证书时须提供合格考生网上上传相关证书材料原件(原件审后退回),《学历学位及专业工作年限证明》(样式见附件4)原件上交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留存备案。证书发放时间请关注吉林省人事考试网相关消息。
四、有关事项
(一)预合格考生请仔细阅读理解考试报考条件,上传符合报考条件的相关材料扫描件。有关材料扫描件要清楚,格式为JPG,大小为200K以内。《学历学位及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由预合格考生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出具。
(二)预合格考生在报考所在单位缴纳社保,凭社保单位编号和个人编号可通过考后网上审核。对于已在报考所在单位工作,尚未缴纳社保的预合格考生,凭人社部门备案劳动合同书也可通过考后资格审核(劳动合同书第二款工作内容和地点页扫描件,此页需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法人签字并盖章),但是必须在审核通过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在报考时的单位缴纳社保,三个月之后仍未缴纳社保的,人社部门不予核发合格证书,建设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要求,考生原则上只能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对身份证号码为外省又无法提供社保信息的预合格考生需配合审核机构提供本人在吉林省的户口簿等材料。
既没有参保信息也无法提供在人社部门备案劳动合同的预合格考生,因无法满足对从事建筑施工管理工作年限要求,不能通过考后资格审核,也不能取得合格证书。
(三)报考资格审核依据《关于做好2016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6〕42号)文件规定为准。按照人社部12号令,对提供虚假证明、证书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一经核实,省人事考试中心有权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取消全部考试科目成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对查实弄虚作假以及假借考试审核之机非法敛财牟利的单位,由建设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对查实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考生,由我中心依据人社部12令进行处理。
(五)预合格考生如有需要说明的事项,可在备注栏加以文字说明。
长春市人事教育考试中心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处
2016年12月19日
附件1、2016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预合格考生名单(待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