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
1、赠与合同的概念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转移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赠与合同的标的物为赠与物。
赠与合同成立,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成立赠与的合同法律关系,因此,赠与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因而赠与行为是合同行为。仅有赠与人赠与的意思表示,没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赠与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但是,接受赠与的人,即受赠人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人。
2、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
(1)赠与合同是无偿转移促成所有权的合同。赠与人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时不能获得报偿,否则就不是赠与。
虽然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可以为受赠人设定义务,但受赠人的义务不是合同的对价,并不产生受赠人对赠与人的债务。
(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赠与人承担将赠与物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
但是,赠与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不负履行合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3)赠与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
赠与合同一般是实践合同,其基本含义是:赠与人在合同订立以后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合同才成立。
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在赠与物交付受赠人之前赠与合同不产生效力,因而可以撤销。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这类合同为诺成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3、赠与合同的生效和撤销
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成立,自赠与人交付赠与物时合同生效。但是,具有特殊性质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自办理规定的手续之日起,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应以赠与物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效力,以维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赠与合同毕竟是无偿合同、单务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回赠与物或请求受赠人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4、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5、赠与人对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赠与人的意思一般又是以物的现状为赠与的,因此,赠与人对赠与物的瑕疵一般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赠与人明知赠与物有瑕疵而故意隐瞒,致使受赠人因此而受到损害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