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体检
根据各招聘岗位应聘人员的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以1:1.5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考察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主要考察拟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心理素质等情况,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对考察合格人员,根据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以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范围人员,并依次等额组织考核体检。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聘人员未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对放弃考察、体检资格及考察、体检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从其他进入同一岗位考核体检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