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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洱源县教育局关于开展2012年教师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洱源县教育局 阅读:2094 次 日期:2012-04-13 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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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按照教育部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要求,现将2012年洱源县教师资格申报和认定的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报时间和申报程序

(一)网络申报时间:2012年4月16日至5月25日。

(二)申报程序:

1、教师资格认定的权限

⑴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或单位)所在地的县教育局认定;

⑵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或单位)所在地的州教育局认定。

2、网络申报个人信息提交

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为:http://www.jszg.edu.cn),进入“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点击“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注册”进入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上申报系统后,根据要求填写申请人相关信息,并于选择的教育局所规定的网络申报时间内提交信息。

3、网络申报现场确认

在教育局指定的时间内到相应的现场确认点进行信息确认,并提交以下材料:

⑴《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高中教师资格一式二份,其余一式一份);

⑵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⑷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⑸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⑹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表(高中教师资格一式二份,其余一式一份);

⑺非师范类毕业的申请人需提供全省统一考试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师范类毕业的申请人需提供完整的成绩单和教育实习鉴定表的原件和复印件;

⑻办证照片(与网络申报电子照片相同的一寸免冠、彩色半身纸制照片一张)。

(三)现场确认时间:5月21日至5月28日(双休日不确认)

(四)现场确认地点:洱源县教育局人事股

二、资格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人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人员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地区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暂可放宽到三级甲等。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三、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必须在2012年4月16日至5月25日通过网络提交申报的相关信息(包括上传个人证件照),申报网站将于2012年5月25日17时关闭,网站关闭后将不能再提交申报信息;未经“中国教师资格网”提交个人信息的申报人员不能进行现场确认,也不能认定教师资格。

(二)由于现场确认只能在自己网络申报时选择的教育局下设的确认点进行,为方便您进行现场确认,请您在网络申报选择现场确认点时,按要求正确选择确认点,并记好自己选择的确认点。

(三)申请人录入的申报信息在提交后不能再进行修改,因此,请申请人认真核对无误后再提交信息,避免由于信息出错影响认定和发证。网报过程中请记好自己的密码,以便登陆查阅认定信息及现场确认。请正确填写申请人电子邮箱,以便用于密码找回。提交的信息无误后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中心学校或所工作的学校提交打印好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体检表》(申请人自己到县医院体检)及身份证、学历证、普通话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由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审核,对合格材料加注意见后,将材料返还申请人。

(四)现场确认时需按确认点要求提交材料,请申请人备齐材料后再去确认,以免往返奔波。

(五)申请人务必在网络关闭前完成现场确认,未经现场确认,将不能认定教师资格。

(六)申请人应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说明。

(七)对没有教学实践记录的申请人,要对其进行教学能力测试,方式是说课,时间是5月30日,不按时到者视为放弃。

(八)洱源县教育局人事股电话:0872-5124081

四、颁证时间:7月10日

我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一年一次,请知情者互相转告,过期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洱源县教育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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