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积极探索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切实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申请-审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试行)》(中南大研字〔2013〕22号)修订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并制定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试行)》。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5年11月16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
(2013年10月25日制定通过)
(2015年11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方式,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办法,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本人申请、导师(组)推荐、学院考核、学校审定、不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入学考试而录取为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制度。
第三条 “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选拔,择优录取,确保生源质量。
第四条 经学校确认当年具有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博士生导师,可在学校公布的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内,招收“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
第五条 参加“申请—考核”制选拔的申请者,除须具备当年学校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报名的一般报考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国内硕士研究生,且本科和研究生阶段均全日制就读于国家“211工程”及以上高校,或具有与所报考专业对应的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其他高校;或经教育部认证的境外一流大学硕士学位获得者;
2.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好的培养潜质,发表过相应的科研成果。
第六条 施行“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办法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单位“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选拔工作。
第七条 申请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导师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按要求提交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学习成绩单、本人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境外学位须有教育部的认证)及近期取得的与报考学科相关的科研成果原件等材料。
第八条 导师组对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复审并公示。
第九条 相关学院应成立由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家不少于5人组成的选拔工作小组,对确认资格的申请者进行考核。
第十条 各相关学院可根据本专业培养要求,确定考核方式。考核内容包括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重点考核申请人的基础知识、科研能力及其培养潜质等。考核工作小组成员按照无记名制分别对申请者的考核情况独立打分。考核过程要有相关记录及考核成绩,并由考核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备查。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的成绩均采用百分制,单科考核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第十一条 各相关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选拔工作小组的考核意见及拟录取名单进行审核,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拟录取的博士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人事档案、组织关系转入学校,方可录取,录取类别仅限于非定向普通培养,全脱产在校学习。
第十三条 通过“申请—考核”制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占当年学院的非专项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通过“申请—考核”制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3年。
第十五条 学校和相关学院分别成立监察小组,对选拔全过程进行监察督导。
对于在考核、录取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导师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取消相关学院三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
在申请和考核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违纪的考生,一经查实永久取消其报考本校博士研究生资格,已被录取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各学院在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在实施细则中补充、增加报考录取条件,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选拔中国足彩网优秀在读硕士生攻读我校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学术科研领域的高水平拔尖创新人才,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硕博连读,是学校从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成绩优秀且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本校硕士研究生中,按照一定程序和条件择优遴选博士研究生的招生方式。
第三条 硕博连读招收博士研究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选拔,择优录取,确保生源质量。
第四条 施行硕博连读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硕博连读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经学校确认当年具有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博士生导师,可在学校公布的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内,招收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
第六条 选拔对象为本校全日制在读的二年级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除外。
第七条 申请人应同时达到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勤奋学习,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3.修完已开设的硕士学位课程,各门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单科均不低于76分且无重修、不及格记录;
4.英语国家6级考试成绩不低于总分的75%,或雅思6.5分以上,或托福90分以上,或取得我校硕士学位英语课程免修资格。其他语种申请者参照相应标准执行;
5.获得本学科专业2名高级职称专家的推荐意见;
6.本、硕在学期间未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7.硕士就读专业和所申报的博士招生专业须为相同一级学科(理论经济学与应用经济学可以打通);
8.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创新能力。
第八条 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选拔流程为学生申请、学院考核和学校核定。
(一)学生申请:有意申请者下载填写相关表格,附课程成绩单、外语水平证明、科研成果证明、专家推荐书等,向申请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考核:分专业成立由不少于5人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考核工作,成员应以博士生指导教师为主,重点考核申请人的基础知识、科研能力及其培养潜质等。分专业考核结果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后,将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院。
(三)学校核定:研究生院汇总各学院拟录取名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后,在学校研究生招生网上公示。
第九条 拟录取的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的录取类别仅限于非定向普通培养,录取后人事档案关系不得转出学校,且以全日制脱产方式学习。
第十条 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占用学院和招生导师当年度的非专项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数。
第十一条 学习年限一般为5-6年(含其硕士生阶段)。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正式录取后,入学学籍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学费和奖助学金等均按博士研究生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和相关学院分别成立监察小组,对选拔全过程进行监察督导。
对于在考核、录取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导师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取消相关学院三年硕博连读研究生招生资格。
在申请和考核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违纪的考生,一经查实,永久取消其报考本校博士研究生资格,已被录取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各学院在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在实施细则中补充、增加申请和录取条件,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完善博士研究生考核和激励机制,切实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期考核是普通招考、申请-考核制和硕博连读等在读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必经环节,主要是对入学后的学习与科研工作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着重考核博士研究生学科与专业基础、科研方法等内容,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进行及时分流。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分为笔试和面试两种方式,由研究生院和各相关学院分别组织实施。各学院根据学科和专业特点,成立由5-7名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教授组成的分(或跨)专业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小组,制定分(或跨)专业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在学院网站公布并实施。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内容根据学科分为以下几种:
1.哲学、法学和公共管理类博士研究生分别考核研究方法、一级学科经典文献和专业经典文献;
2.理论经济学和应用经济学类博士研究生分别考核高级微观经济学、高级宏观经济学和高级计量经济学、研究方法、一级学科经典文献和专业经典文献;
3.工商管理类博士研究生分别考核高级微观经济学、高级计量经济学、研究方法、一级学科经典文献和专业经典文献。
各一级学科经典文献不少于10部,由研究生院组织各相关学院联合指定;各专业经典文献不少于20部,由各学院指定。
第五条 高级微观经济学、高级宏观经济学和高级计量经济学、研究方法和一级学科经典文献等五个部分的考试由研究生院按一级学科统一组织。考试时间为每学期末,考试形式为笔试。每个部分总分各100分,达到60分以上为合格。
第六条 专业经典文献的考试由学院按专业(或导师组)组织实施。考试时间由学院自主确定,考试形式为笔试。
面试由学院组织实施,主要考查博士生的论著发表、研究报告撰写、未来研究设想以及研究过程中的其他成果、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能力等。考核结果分为合格或不合格。
第七条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在职博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最迟须分别在第三学年和第四学年结束前完成,以保证在规定的学制内有足够的时间撰写博士学位论文。博士研究生在参加学院面试前,需向学院提交各课程成绩(含中期考核笔试)和研究进展报告等书面材料。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行分流机制。中期考核合格后方可转入论文开题环节。
第九条 入学后未按要求通过中期考核者,或者培养计划中任何一门课程不及格者,为分流对象。分流途径有以下三种:
1.已获得硕士学位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由学校按博士研究生肄业处理;
2.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按硕士毕业条件撰写学位、参加论文答辩,合格者授予硕士学位和发放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不合格者按硕士研究生结业处理;
3.对不参加中期考核或不愿转为硕士培养或未取得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由学校按博士研究生肄业处理。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若对中期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由所在学院组织核实并进行仲裁。若对学院的仲裁仍有异议,博士研究生可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裁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级博士研究生开始试行,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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