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专利权的程序以及专利权的无效与终止
1、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1)专利权申请的原则
① 专利权自愿申请原则;
② 申请在先原则;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③ 一件发明一件申请原则;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④ 审查授权原则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专利申请的要求
①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要求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②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要求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2、专利申请的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授予专利权的申请,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条件的,授予专利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驳回申请。
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实质审查与异议相结合的审查制度;
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形式审查和异议相结合的制度。
3、复审程序和复审决定的法律效力
专利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职能是,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申请进行复审。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专利权的无效和终止
(1)专利权的无效
专利权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权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之日起生效。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专利权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