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
申请人须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考生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可根据本单位考核进程,安排申请人到本单位所在校区医院进行体检。
录取
(一)各招生单位招生领导小组根据招生计划,综合考生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专家考核情况等做出综合判断,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
(二)各招生单位须在12月10日前将拟录取名单及申请人的申请、考核材料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汇总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并将审定后的名单进行公示。
(三)未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的名单,导师和单位不得向申请人承诺录取。
(四)通过“申请-考核制”选拔的博士研究生除我校专任教师外,须为非定向就业培养,学习年限、毕业就业、缴纳学费政策及奖、助学金政策与其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