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2016年市直机关集中遴选公务员条件
1、报名范围:
公开遴选面向我市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担任科级正职以下(含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在衡中央、省属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等)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也可报名。
2、报名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公务员工作经历(含试用期),在现单位工作1年以上,新提拔的应在现职岗位任满1年;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在1980年11月9日至1998年11月9日期间出生,其他年龄依此类推);
(4)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5)身体健康;
(6)具备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符合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5)法律、法规及相关干部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与基层工作经历、公务员工作经历等有关的条件,均以2016年12月31日为截止时间,年限按足年足月计算。
专业界定以《2016年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