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一、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法人的变更,包括以下类型:
(一)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
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包括:(1)法人的合并,即将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成为一 个新的法人。法人的合并又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前者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来的法人消灭。后者指一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2)法人的分立,即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的法人。法人的分立又包括新设式分立和派生式分立。前者指解散原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后者指原法人继续存续,但从中分出新的法人。
(二)法人责任形式的变更
如将有限责任公司变为无限责任公司,或将无限责任公司变为有限责任公司等。
(三)法人性质、活动范围、财产、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变更登记,并以一定的方式公告。
二、法人的终止
(一) 法人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法人的终止,是指从法律上消灭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法人终止主要包括以下原因:
1、依法被撤销;
2、法人被解散;
3、法人目的实现;
4、企业法人破产;
5、其他原因。
(二)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第47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不难看出,清算为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
就企业法人而言,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的清算组织,其成员由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清算组织的主要任务是了结现务、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移交剩余财产。清算终结,应由清算人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法人即归于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