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2016年成人高校招生考试中所认定的违规考生的准考证号、考试科目、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办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570-3089841。
2016年10月31日
准考证号 | 考试科目 | 违规行为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1633086411800432 | 政治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 第五条第六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