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高新区,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及省属以上驻淄有关单位:
2016年会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现已开始发放,请各区县、各主管部门按照以下原则领取证书:请考生按属地原则,到各领取点领取合格证书;
领取点 | 地址 | 电话 |
考试中心 (省属及市直各部门) | 市人事考试中心(张店区市府东一街15号) | 3169575 |
张店区 | 张店区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张店区新村西路99号,2楼209室) | 2869921 |
淄川区 | 淄川区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淄川区般阳路266号汇丰大厦422房间) | 5273067 |
博山区 | 博山区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博山区峨眉山20号西四楼) | 4110146 |
临淄区 | 临淄区人社局培训与职业能力建设科(临淄区桓公路9号二楼服务大厅8号窗口) | 7214947 |
周村区 | 周村区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周村区市民之家) | 6195235 |
桓台县 | 桓台县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桓台县政府五楼) | 8183758 |
高青县 | 高青县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高青县行政服务中心东临人社局,高苑东路6号C06室) | 6967136 |
沂源县 | 沂源县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沂源县新城路东首人社服务中心) | 3221191 |
高新区 | 淄博高新区组织人事部人事科(高新区火炬大厦1403室) | 3586123 |
一、领证所需材料
1.领证介绍信(见附件一)(考生合格人数较多的单位,证书应由单位统一领取,本人领取与单位统一领取均需开具介绍信);
2.填写完备的《专业资格考试登记表》(见附件二);
3.领证人及考生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只需复印正面即可);
4.考生准考证原件(准考证遗失,可用身份证代替);
5.考生近期一寸正面免冠证件照片两张(其中一张请先贴在《专业资格考试登记表》上);
领证时间:2016年10月17日—2016年11月18日 。(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除外。)请相互转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前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