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普通话测试水平有何特殊规定?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二)项二款规定: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一般不对其普通话水平做出要求。但其所在省份的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不需要参加普通话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