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根据教育部、省招办规定,今年周口市设周口市招生办公室和周口师范学院两个报名点,在网上报名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发布的信息,正确选择报考的招生单位和报名点,以免因错选招生单位或报名点而耽误了报名和考试。考生因未认真阅读相关公告等原因错选报名点而造成不能进行现场确认的,其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一、接收报名对象:
1、周口市招生办公室报名点(代码4114)接收的报名对象:
往届本科毕业生,高职高专学历毕业两年以上的往届毕业生,2017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户口必须是周口市所辖各县区和鹿邑县;往届外地户口考生必须于2016年9月以前在周口市辖区就业,须有高等学校就业报到证(报到证上接收单位应为周口市)、高等学校就业指导部门与周口市工作单位加盖公章的就业协议书、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
2、周口师范学院报名点(代码4142)只接收2017年周口师范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
3、符合周口考区报考条件的考生报考小科目类要根据省招办《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11个科目、法硕联考和管理类联考接收安排》的通知选择报名点:
报考307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311 教育学、397、497法硕联考(法学)、398、498法硕联考(非法学)、管理类联考科目的选择:周口报名点。
报考202俄语、314数学(农)、315化学(农)、414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415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科目的选择:郑州报名点。
报考203日语、312心理学、313 历史学、408计算机学科科目的选择:商丘报名点。
4、报考"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的考生参看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关于“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网报校验码领取办法》的公告。
二、网上报名时间:
⑴ 2016年9月24日—9月27日每天9:00—22:00,周口师范学院组织应届本科毕业生登录研招网预报名;
⑵ 2016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考生登录研招网,按网站的提示和要求如实填写本人报名信息。期间考生可修改本人信息。应届本科毕业生预报名信息有效,无需重复报名。
网上报名期间请及时交费以免错过交费时间导致报名资格无效。交费事宜需按省招办发布的网上支付说明执行。 网报3天内可在网报系统内自行查看学历学籍审核结果。
现场报名确认:
⑴时间:2016年11月7日—11日。
⑵地点:选择周口市招生办公室报名点的考生于11月上旬登陆周口市招生办公室网站查询现场确认地点。
选择周口师范学院报名点的考生在周师院内组织现场确认。
⑶所持证件:
①往届本地户口毕业生必须持周口市辖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毕业证复印件(正面写上网上报名号、身份证号)、网上研招报名信息表。
②往届外地户口在周口市辖区工作的考生须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高等学校就业报到证(报到证上接收单位应为周口市)、高等学校就业指导部门与周口市工作单位加盖公章的就业协议书、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毕业证、毕业证复印件(正面写上网上报名号、身份证号)、网上研招报名信息表。
③特岗教师等有服务期限制的考生须出具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④周口师院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必须持网上研招报名信息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教育部学信网学籍查询中打印的学信档案。
⑤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在现场确认时将学历(学籍)认证报告交报考点核验。
⑥2017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招办(开《自考成绩证明》)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开《届时毕业证明》)。
⑦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的考生现场确认时应提供本人《入伍批准书》、《退出现役证》原件和复印件。
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者现场扫描身份证、照相、采集指纹、确认报名信息。证件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者,不予办理报考手续。
四、周口市考区考务管理采取的主要措施:
①每考场都配备身份验证终端,考生入场时实行指纹验证考生身份并拍照,并及时和现场确认时的照片进行核对;②考场使用无线电侦测和阻断设备;③每个考场都安装有视频监控录像;④每个考场都配备了金属探测器;⑤本校教师不在本校监考,每场三名监考员分别来自不同的外校;⑥提前交卷考生不准出考场;⑦考生作弊情况将记入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对作弊考生的档案记录将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对严重作弊的在校生将予以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的处罚;作弊的在职考生由考试机构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根据国家规定: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除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外,还将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周口市招生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