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国际私法》考试大纲
一、考试目的和要求
国际私法是法学专业的一门核心主干课程,其考试目的在于考查学生对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国际私法的调整手段、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主体、冲突法制度、具体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以及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等方面涉及到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了解与把握程度,以及学生是否具有运用这些基本原理分析有关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内容
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之国际民商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及系属公式;国际私法的直接与间接调整手段;自然人、法人的国籍、住所冲突及其解决;国际私法的渊源形式;国际私法理论发展史中有代表性的几种理论学说;冲突法制度的主要内容,涉及识别、先决问题、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外国法的查明和错误适用等;具体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等。
三、考试方式
笔试,闭卷进行。
四、考试题型
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及案例分析。
五、考试知识点
(一)绪论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含义及特点。
2.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含义、特点及其产生的原因和条件。
3.冲突规范的含义、类型及作用,系属公式的含义及其具体形式。
4.国际私法的直接调整方法与间接调整方法的含义、特点及作用。
5.国际私法的具体渊源形式:国内立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一般法理等。
6.自然人、法人的国籍、住所冲突及其解决;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待遇制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普遍优惠待遇及优惠待遇等。
(二)国际私法的历史
1.国际私法的理论发展史上著名的学说:法则区别说、国际礼让说、法律关系本座说、国籍说、既得权说、本地法说、政府利益分析说以及最密切联系说。
2.国际私法的立法发展史:国内立法及统一国际私法立法的概况及特点。
(三)冲突法制度
1.识别的含义及其功能、识别冲突及其解决。
2.先决问题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
3.反致的含义、产生的原因和条件及其作用。
4.法律规避的含义与构成要件。
5.公共秩序保留的含义、作用及其立法与实践。
6.时际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7.外国法的查明途径与外国法无法查明的法律适用问题。
8.外国法错误适用的含义及其解决。
(四)具体国际民商事问题或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
1.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
2.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国际破产中的普及破产主义(单一破产制)与地域破产主义(复合破产制)。
3. 债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合同之债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侵权的法律适用中的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4.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结婚的法律适用原则;夫妻关系离婚的法律适用原则;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收养、监护、抚养的法律适用原则。
5.继承关系的法律的适用:法定继承法律适用中的区别制与同一制;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
6.知识产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
(五)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
1.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含义及特点。
2.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含义及意义;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3.司法协助的含义;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六)国际商事仲裁法
1.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含义、类型及其法律效力。
2.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3.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