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注册商标的实体条件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申请注册商标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
(2)商标构成要件
①必须包含商标构成要素
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②不得含有商标禁用要件
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3、商标注册的基本程序
(1)申请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2)审查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3)核准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核准注册并予以公告的商标为注册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