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生自愿放弃遴选资格的,须在考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在拟转任公告发布后放弃资格的,将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2.遴选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承认遴选结果,不按规定办理转任和任职手续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