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按照考察对象与遴选名额比例不高于2:1确定差额考察人选。遴选职位名额2人及以上的,考察对象与遴选名额比例不高于1.5:1。考察对象在适当范围公布。对因特殊需要低于2:1比例进行面试且成绩合格的人员,按照实际人数确定考察人选。
2.遴选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据职位职责要求,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并将考察结果进行量化。考察参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宁组发〔2015〕44号)执行。
3.实行考察预告制。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预告。
4.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资历量化、查阅资料和人事档案、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5.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在综合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评分,并计算出每个考察对象的综合得分。具体计算方法为:综合得分=考试成绩×60%+考察组评分×40%。
6.各遴选机关(单位)确定拟转任人选时,须提交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