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考范围
我市市直、县区、乡镇(街道)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在编在职、已进行公务员(参照管理)登记、担任科级及以下职务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工作人员,不包括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设在我市及以下单位中的在职人员。其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报考公务员岗位的,应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的意见》(鲁组发〔2012〕45号)有关要求。
(二)报考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0年9月5日以后出生);
4.在现单位工作满2年,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至2016年9月5日),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5.具备正常履行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6.符合遴选和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7.符合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区)、乡镇(街道)党政群机关,行政村(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市属及以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不在此列)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未经组织审核同意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4.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5.尚在试用期内的(含任职试用期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