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境外机构办理开立、变更、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等业务,可由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具体要求:
由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当出具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当出具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境外机构在境内有联系地址的,应当在境内联系地址和境外联系地址中确定一个为主要联系方式,方便银行开展对账等业务。境内联系地址或者境外联系地址发生变更的,境外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出变更申请。
注意事项:
境外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不得用于办理现金业务。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确有办理现金业务需要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