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企业应设置“长期应收款”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和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
⑵本科目应当按照承租人或购货单位(接受劳务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⑶长期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本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的现值,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②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③根据合同或协议每期收到承租人或购货单位(接受劳务单位) 偿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⑷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长期应收款。
【例】甲公司09年初分期收款销售一批产品给C公司,成本800万,长期应收款金额1000万,当期收回增值税170万,现值900万,分五年每年年底收取200万。
分期确认收入:
借:长期应收款 1000
银行存款 1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
资产负债表日确认递延所得税分录: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5=20
贷:财务费用 20
借:所得税费用 100×4/5×33%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5.4
借:所得税费用 (900-800)×4/5×33%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