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根据“发料凭证汇总表”记账时,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在建工程”等账户,贷记“原材料”账户。如果企业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材料用于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按照税收的有关规定,应视同对外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可见,按实际成本计价的材料收发核算,从材料日常收发凭证到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全部是按实际成本计价的。这对于材料收发业务频繁的企业,材料计价工作量是极为繁重的。而且,在这种计价方式下,看不出收入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相比是节约还是超支,难以从账簿中反映材料采购业务的经营成果。因此,这种计价方法一般只适合材料收发业务较少的企业。对于材料收发业务频繁,且具备材料计划成本资料的企业,则应采用按计划成本计价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