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会计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工会会计是确认、计量和报告工会业务活动的专业会计
会计作为确认、计量和报告各类主体经济活动的手段,基本的目的是为与主体相关的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并反映特定主体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从功能的角度划分,各类主体可以分为“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两大类。与之对应的会计核算体系也分为“营利组织会计体系”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体系”。两种会计体系的最大区别在于各自的会计核算规范不同。如以企业为代表的营利性组织的会计核算规范是企业会计准则,而以政府、非企业化事业单位以及各种社团等组织为代表的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规范是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者会计制度等。按照法律的规定,不管何种类型组织的会计核算所涉及的会计规范都应当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且纳入统一监管。
工会会计属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但和其他非营利组织比较,工会的职能和业务活动存在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工会履行职能的经费来源有法律规定的渠道(比如:工会会员按照规定缴纳的会费、企业行政向本单位工会按照工资总额的2%拨缴的工会经费、按照法律规定、企业需要由行政给予的经费补助等等);二是工会经费的使用必须与其职能相一致,经费使用过程中始终贯穿“服务职工、面向工会”的原则。因此,工会组织的非营利性有自己特殊性,已有的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难以反映工会业务活动的实质。所以,工会会计属于专业会计,既体现了会计规范应由国家统一制定和管理的制度理念,同时,也兼顾工会组织自身的业务实际,确保工会会计业务的真实和完整。
(二)工会会计管理体系独立
工会依法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管理体系,并与工会预算管理体制相适应(《工会会计制度》,No:3);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县级以下工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或者聘请兼职会计(《工会会计制度》,No:4)。
上述规定表明:一是工会的会计管理体制必须坚持“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此处的统一具有三层含义:(1)会计机构上统一;(2)会计制度上统一;(3)会计规范上应坚持下位服从上位,即下级工会结合本单位、本地区所制定的补充规定,不得与上级工会的规范相冲突;二是未经工会同意的任何将工会会计核算进行合并或裁撤的行为都与法律规定不符;三是只要有一级经费预算,就应有与之相应的一级会计核算;四是各级工会应建立和完善会计管理机构,并配备符合法律规定的会计人员,对不具备这一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或者聘请兼职会计。
《会计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法办理会计事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这说明,在我国,不管何种性质、何种类型、何种业务的组织,只要发生与《会计法》规定业务相关的经济业务活动,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具体包括:(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会计法》同时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所以,尽管工会会计管理体系独立,但也应接受国家和社会的监督,并按照制度的要求,做好相关的会计工作,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公允。
(三)工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经济业务应与工会的业务活动相适应
组织的经济活动与其组织属性密切相关。对工会而言,表达和维护职工权益是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与职能相应的财力保障也应由相应的制度予以明确。因此,《工会法》和《工会章程》均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包括:(1)会员缴纳的会费;(2)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4)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5)其他收入等。与之相对应,工会经费的使用也应坚持“服务职工、面向工会”的原则,“量入为出、保证重点”。
为公允反映与经费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按照“收入分渠道、支出按功能”的原则,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收入和支出核算项目,并明确了不同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基础、划分原则和使用程序等。工会会计核算必须以工会自身的经济活动为基础,并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选择适当的会计方法,公允报告工会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