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包括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和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下同)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1年8月29日至1998年8月29日期间出生)。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必须在25周岁以下(1991年8月29日以后出生),大专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1989年8月29日以后出生);
报考市级以下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一般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6年8月29日至1998年8月29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学历条件
1.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法学学士以上学位。
2.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3.报考专科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专科以上学历。
4.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力。
(三)其他条件
1.大专以下学历和非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报考人员,其生(兵)源地或常住户口必须为广西。
2.具备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以及招录计划中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3.现役军人;
4.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
5.录用为公务员未满2年(含试用期)的;
6.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7.在读的普通高校非2016年应届毕业生(其中,在读的非2016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8.报考广西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并进入拟录用公示范围的;
9.已录取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试点定向培养人员;
10.曾被录用为公务员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不能报考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录职位;
11.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本次招录所涉及的户籍、“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现役、辞退、处罚期限等有关资格条件的时间计算,均以2016年8月29日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