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检
面试结束后,根据考生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各招聘岗位职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招聘职位最后一名出现综合成绩并列情形的,以考生笔试成绩较高者确定为体检对象,若笔试成绩仍相同,以笔试中学科专业知识部分得分较高者确定为体检对象,若仍出现相同情形的,则加试笔试取笔试成绩较高者确定为体检对象。
面试时若出现因有考生放弃面试权利等原因,而导致实际参加面试考生与招聘职位职数比小于或等于1:1的情形,该职位实际参加面试的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其他职位所有体检对象面试成绩的最低分,方可确定为该职位体检对象。
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出现体检弃权或体检不合格情形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体检考生名单及相关事宜通过指定网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