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不抵债也称“债务超过”,是指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不足以偿付其所负的全部债务总额。我国新旧《破产法》中的破产界限都涉及到了资不抵债,但都未将它单独作为一种一般的破产界限。可见它是一个挥之不去、始终萦绕着我国立法者和学者的奇怪概念。
资不抵债,属于传统破产法理论中破产宣告的特殊原因,即法人不必构成不能清偿债务,法人的债务也不必已届清偿期,只要有资不抵债的情形,就构成宣告破产的当然原因。“资不抵债”作为法人破产的特殊原因,已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但我国现行法原则上尚不承认资不抵债为法人破产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