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时效自你第一次主张债权被据开始算起,但是最长不能超过借款日起20年;超过20年当然也可以主张,但是债务人就可以以超过最长保护期限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并没有实际意义。
(2)说道举证的问题,因为这个借款合同是一个普通债权债务关系,所以适用正常的举证责任制度,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你想证明自己不断地在主张债权,那么只能是由你来举证,债务人没有为此举证的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最简单又有效的留证方法就是在每次主张债权的时候;如果对方承诺一个还款期限,那么就请对方留个字据,这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对方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则你可以据此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3)在承诺期限到之日起两年内,你可以通过再次主张债权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同样的,不能超过20年的限制。
(4)至于借款利率,只要在国家限定的借款利率的上下限之间选择,法律就予以支持。超出的部分,法律不保护 但是债务人愿意履行,法院不强制干预。
《民法通则》对借款纠纷规定了2年的诉讼时效,但这里所指的2年并不是简单地从借款日起计算,而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