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4.身体健康,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8月1日至1998年8月1日期间出生),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招聘岗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按招聘岗位要求确定。年龄计算时间点均以8月1日为准。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2016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不受年龄限制。
(二)岗位条件
符合不同岗位所需要的学历、专业、工作经历、实践能力等条件(详见附件1)。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3.在读的非2016年毕业生(含在读非2016年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2017年1月1日以后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考生不视为2016年毕业生)。
4.现役军人。
5.截止2016年8月1日仍在试用期或服务期内的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以及按政策规定在服务期、试用期内不得报考的(如特岗教师、“三支一扶”等)人员。
6.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过程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违反诚信规定并在不得报考处理期限内的人员。
7.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它情形的人员。
(四)回避情形
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报考该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或者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