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简章。
一、招生学校和招生计划
(一)招生学校
经教育部审定核准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开放大学、职工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普通高校所属的成(继)教院(以下统称成人高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并选用脱产、业余或函授形式进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二)招生计划
今年继续全面实行成人高校招生报名办法和分省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以办学条件为基础,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成人高校招生计划编制体系。符合招生条件的成人高校按规定先编制分省招生专业目录(包括专业、层次、学习形式、学制、招生范围、外语语种、函授站、授课地点、收费标准等内容),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组织考生根据招生学校的专业目录进行报名和填报志愿;教育部参照各省的报名情况确定各省和有关中央部门所属成人高校的年度招生规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中央部门根据教育部确定的招生规模,参照各校生源情况,组织所属成人高校编制分省专业招生计划。待正式纳入国家2016年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后方可招生录取。凡未列入2016年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的学校,不得招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自行招生的院校,国家不承认其颁发的学历文凭。
二、招生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考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3.身体健康,符合报考条件,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4.报考高中起点升本科或高中起点专科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毕业后无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就业登记证。
5.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本科和专科层次医学门类各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2)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
(3)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4)考生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考生在报名确认时需凭所在县(市、区)卫生局出具认证的书面证明和持相应的专业证书到县(市、区)招考机构履行报名手续。
6.根据教育部的规定,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须参加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不得免试入学。
7.在中国定居并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云南省公安机关核发的《外国人永久居住证》或《外侨居留证》,可在省招考院指定的地点报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者;
2.凡毕业后能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的在校生(符合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的应届生除外);
3.触犯刑律而受到处罚的服刑者。
三、报名办法
(一)报名方式
1.云南省2016年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实行网上报名。
2.报名的基本流程为:第一步,在规定的时间内,考生自行上网(www.ynzs.cn)进入“云南省招考频道”,点击“进入工作网”注册,用户类型选“成人高考考生”。考生需如实填写自己的报名信息;身份证号是报考信息必填内容,无二代身份证者不予报名(军人须有军人身份的有效证件),身份证号码出错,教育部不予电子注册;第二步,考生根据网页上发布的公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确认,考生通过现场确认后即为报名成功。
3.考生在选择确认点后,只能到所选择的确认点进行报名信息确认和填报报考院校志愿,并到由确认点所属州、市、县(区)招考机构安排的考点及考场参加考试。
4.考生在报名信息确认以前,均可无限制地登陆网站修改本人报名信息。确认时只对考生报名信息进行审核。
5.考生所在地网报确有困难的考生,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招考机构现场网报及确认。
(二)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2016年9月1日至9月16日(双休日照常进行)9月1日开始网上填报个人基本信息,9月9日开始现场确认至9月16日截至。在此期间内,报考高中起点本、专科的考生和集体报名单位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逾期一律不予办理。
(三)报名手续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到报名点办理确认手续。
考生必须本人在报名点确认有关信息及电子照像,所有信息均须由报考者本人认真核对自己填写的各项信息内容,核对准确无误后在《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签字确认。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上附有《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考生必须认真阅读报考的有关规定,以及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一旦报考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行为将被如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有买卖考题,买卖作弊设备,代替他(她)人或让他(她)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涉嫌违法行为,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规定处理。考生认真了解有关规定后,须在《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字。
(四)报名费
考生报名时,报考高中起点升本、专科,缴纳报名考试费100元,考生报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由考生本人自理。
(五)未经审批的招生学校一律不得办理确认手续。任何确认点都无权干预考生填报志愿及收取报名费(100元)以外的任何费用。
(六)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报名时必须交验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符合照顾条件的少数民族和年满25周岁(1992年2月28日以前出生)及以上年龄的考生,须交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必须交验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查符合照顾条件的,将其证书复印件和证明粘贴在《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背面的位置。
(七)照顾手续一律不予补办。
四、考试
(一)考试科目
1.高中起点升本科:
理工类(含体育、艺术、外语)考语文、数学(理工类)、英语、理化(物理、化学综合)四科(艺术类专业数学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供录取时参考;英语考试成绩将单独划线)。
文史类(含财经、政法、外语、艺术、体育)考语文、数学(文史类)、英语、史地(历史、地理综合)四科(艺术类专业数学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供录取时参考,英语考试成绩将单独划线)。
2.高中起点专科
理工类(含体育、艺术、外语)考语文、数学(理工类)、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四科(艺术类专业数学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供录取时参考;外语专业的英语考试成绩将单独划线录取)。
文史类(含财经、政法、外语、艺术、体育)考语文、数学(文史类)、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四科(艺术类专业数学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供录取时参考;外语专业的英语考试成绩将单独划线录取)。
中、西医类考语文、数学(理工类)、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四科。
以上各科满分均为150分,各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某些专业需加试其它科目,由学校或其主管部门决定并组织命题、考试。加试科目的成绩不计人总分,供录取时参考。
(二)命题及命题范围
高中起点升本、专科考试,除专科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由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命题外,其它科目均由教育部统一命题。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考生,均需参加由教育部统一命题的考试。
语文、数学、史地、理化、英语考试按教育部颁布的《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2011年版)命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试按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组织编写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6年版)考试用书命题。所有考试科目每科试题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三)高中起点升本、专科考试时间
考试试卷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计算机网上阅卷。考生成绩通知本人,不公布,不对考生查卷。11月底登陆云南省招考频道(www.ynzs.cn)查询本人考试成绩。若考生对其考试成绩有疑惑,可在通知考试成绩后半月以内(时间以省招考院发出成绩为准),向所在州、市招考机构申办查询手续,由省招考院组织试卷查阅,并由所在州、市招考机构将查阅结果通知本人。
五、填报志愿
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考生只填报一个志愿。
考生填报的志愿必须符合招生学校的招生范围,遵循专业对口的原则。凡填报不符合招生学校及专业、招生范围的志愿一律无效。考生填报志愿后不得更改。
考生补报志愿的时间另行通知,或12月下旬查阅“云南省招考频道”(www.ynzs.cn)。
六、录取
录取工作贯彻按需培养、专业对口、学以致用,德、智、体全面衡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切实保证新生入学质量的前提下,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本科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拟定报教育部审定最低控制分数线;专科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审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省招考院在教育部和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审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学校或专业的招生计划确定学校或专业的录取分数线。
体育、艺术各专业,高中起点升本、专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不低于我省高中起点本、专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史论、编导专业不低于90%。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一律不得招收试读生、超前生、旁听生和单科生,违者追究责任者及学校领导责任。
(一)录取体制
录取工作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和组织,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录取工作。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由省招生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招生学校根据省招生考试院审批后的新生录取名单将录取通知书统一寄送考生本人,不得由他人转交。委托培养单位可以根据考生考试情况,向招生学校提出调整生源计划的意见,但不参与录取工作。
(二)照顾录取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同时具备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的,应具备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证书),本人申请,经省级招生部门审核,招生学校同意,报教育部批准,可免试进入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学习:
(1)获得国务院命名的“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优秀运动员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省级成人高校招生机构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凭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身份证和相关考核合格证,考生本人申请经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和省级相关部门审核,可免试就读成人高校专升本:
(1)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凭《士兵退役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后入伍的);
(2)参加“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的人员,服务期满凭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颁发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合格证书》;
(3)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人员,凭全国或云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并获金、银、铜奖之一;
(4)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教师,凭《云南省特岗教师转聘为在编教师审批表》;
(5)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人员,任期完成,凭省级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3.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报省招生考试院审核后,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增加30分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20分。
(1)获得地级以上(含地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级工、青、妇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获得者。
(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户口在云南省的边疆及执行边疆政策县的少数民族考生。
(5)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6)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7)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所在地是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8)在野外、井下、监所(监狱、劳改队、劳教所、少管所)、远洋运输、农林、地质、水利(农水、农电、防汛、水保、水管、施工、水文、移民)、采矿、勘探、测绘、殡葬和社会福利(孤儿、弃婴、残疾人、老年人、伤残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人护理)工作,报考对口专业的考生(须主管部门出示证明材料)。
(9)年满25周岁(1992年2月28日以前出生)的在职、从业人员。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以照顾10分。
(1)户口在云南省的边疆及执行边疆政策县的汉族考生。
(2)高寒山区中小学教师。
(3)户口在云南省的少数民族考生。
(4)获得县人民政府(党委)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模范(先进)教师、模范(优秀)党员称号者。
(5)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
6.复员、转业军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7.上述照顾不累计加分。
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在报名时即须交验获奖证书、身份证等证书原件、复印件和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办理照顾手续。
(三)征集志愿录取
1.第一次录取时所报志愿学校和专业满额而落选的考生,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补报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对口专业。征集志愿时间另行通知,或12月下旬查阅“云南省招考频道”(www.ynzs.cn)。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及专业,由省招生考试院另行公布。
2.凡需要参加征集志愿录取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过时概不受理。
3.以下考生不能参加征集志愿录取:
(1)已按本人所报志愿录取到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考生。
(2)报名时未交验相应照顾证明和证件,后来又要求补办照顾手续的考生。
(3)不符合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条件的考生。
七、切实加强领导,严肃招生纪律
为确保新生质量,新生入学后,招生学校要对已报到的新生认真进行全面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弄虚作假舞弊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备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报名、政审、考试、评卷、登分、录取等各个环节出现的违纪、舞弊事件,必须认真查处,追究责任,并按党纪、政纪、国法处理。对违反规定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出立即取消录取资格。对违反招生管理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依照教育部颁布的33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八、确保信息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考生个人隐私信息的保密,严格按照《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招考传〔2012〕54号)、《云南省招生考试电子信息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招生考试信息管理工作,确保招生考试信息安全。
信息安全工作,必须由主要领导负责,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措施落实,责任到人。对玩忽职守,造成信息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