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管理水平,财政部于1984年4月26日发布了《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自1984年7月1日起试行。该规则规定了建立岗位贵任制、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编制会计报表、管理会计档案、办理会计交接会计人员必须掌握并认真操作的具体问题。
《规则》规定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主管、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收入利润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等。出纳人员不管兼管收入、费用、俊权、债务帐薄的登记工作以及移核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填制会计凭证的字迹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会计人员要严格审核会计凭证、保管会计凭证。
会计人员要按照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帐。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帐必须采用订本式,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
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帐薄,帐薄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用药水消除字迹。会计人员应按照规定定期(按月或按季、按年)结帐,要按照全国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任何人都不得簇改或授意、指使他人篡改会计报表数字。会计人员要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单位预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