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面对市场上目不暇众多的银行外汇理财产品,投资人该如何区别用现汇投资还是现钞投资?毕竟现汇和现钞两者投资存在着人民币差价。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年龄60开外的刘先生,状告交通银行上海静安支行,要求索讨支付澳元兑换人民币后现汇与现钞差价人民币1840元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2008年8月19日,刘先生在交通银行上海静安支行存入澳元现金8000元,银行向他出具个人存款凭条上注明:“收款人户名刘先生、实收现金AUD8000元,账户性质储蓄丙钞”等,刘先生在该存款凭条上签字确认。同时,刘先生用该款向银行申购“得利宝-新绿”理财产品。银行受理后,向他出示客户须知、产品说明书、章程等资料。刘先生在产品说明书后签字,确认知晓投资信息以及风险,银行还向刘先生出示购买理财产品业务受理通知书和业务回单。其中业务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交易名称理财产品认购、产品名称得利宝FH08153期、代码FH081529、币种AUD、投资金额8000元、现钞标志 钞”等;在业务回单中注明:有为刘先生户名、卡号、产品期号、产品代码、现钞金额数量和收益期限标明,刘先生在业务回单上签字确认。
事后刘先生因澳元8000元系以现汇购入为由,要求该银行在理财产品认购中将现钞更改为现汇,产生争议后刘先生投诉,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转送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处理。该行办公室答复,刘先生以澳元现钞存入账户,购买得利宝理财产品,资金性质为现钞户。
2009年2月17日,刘先生不满上述答复,起诉到法院称,在2008年8月中旬,自己在该银行处购买理财产品“澳元-得利宝”。而银行却误将澳元现汇注册为现钞,经投诉后未果,遂起诉要求该银行支付澳元兑换人民币后,现汇与现钞差价人民币1840元。他还坚称购买理财产品的澳元,在其他银行是用人民币以现汇方式购入并经有关部门确认,交行接待人员也认可能用现汇形式购买该产品。声称业务受理通知书,是银行事后补发的。
法庭上银行辩称,对刘先生证据均无异议,但不同意刘先生的观点,认为现钞与现汇区别在于银行的运营成本不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上并无强制性规定过。刘先生持澳元现钞至银行柜面进行存款,该性质为现钞,故用以购买理财产品的回单上也标明“现钞”,刘先生已签字予以确认,交行表示不同意该诉请。
法院认为,刘先生在交行存入澳元并购买理财产品,与交行建立了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该合同真实合法,双方均应恪守。现存款凭条中记载刘先生存入了澳元现钞8000元,业务回单中也明确刘先生以现钞澳元8000元认购理财产品,且均在两份材料上签字确认。法院以为刘先生在交行处存入澳元现钞,又以澳元现钞购买了理财产品,均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刘先生主张以澳元现汇购买理财产品,但与刘先生在签字确认存入现钞的事实不符,他称购理财产品也应以现汇结算和受理业务通知书属事后补发,均无事实依据,遂法院判决对刘先生诉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