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加强研究生教育中学术制度建设,完善学术批评风气,严格学术评价机制,不断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努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硕士生导师队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根据我校现有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发展的总体规划,结合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和培养计划,确定和设置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岗位。
硕士研究生导师每届聘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要弘扬学术权力,充分发挥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作用,遵循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坚持学术标准,严格遴选程序。
第三条 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和指导教师岗位需要,按本办法的基本条件开展硕士研究生导师工作遴选工作并对导师队伍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应有利于促进学校学科及学位点建设;有利于调整导师队伍的知识结构、学缘结构、年龄结构及提高导师队伍的学历层次;有利于提高导师队伍质量和研究生培养质量;向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级及省部级研究基地倾斜。
第二章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具备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硕士学位。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其学术水平满足第六条要求,亦可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新选聘的硕士生导师,年龄上限要满足培养一届学生(一般为三年)。
(二)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科研经验,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所从事的研究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主持或承担过科研项目,有比较显著的科研成果。
(三)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备开设研究生课程的经验和能力。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指导研究生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第六条 硕士生导师学术水平、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如下(以下所要求的学术论文均是在正刊上发表的、申请者为第一作者,增刊类论文不计入):
近5年内,在本专业领域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核心期刊2篇),或正式出版过学术专著1部,并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承担省级以上科研课题(不含专项课题或教改课题)1项,并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正式出版过学术专著1部并承担省级以上科研课题(不含专项课题或教改课题)1项。
第七条 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学术要求及评选条件参照各自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标准进行。
第八条每位指导教师一般只在一个硕士点担任指导工作,如确有必要,申请跨学科专业兼岗的指导教师,须在已任指导教师的学科和申请兼岗的学科同时具备上述遴选条件,并按程序重新参加兼岗学科的指导教师遴选。兼岗学科专业最多不得超过2个,如超过2个,须由院学位分委员会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特别申请。
第九条 根据我校培养硕士研究生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可选聘校外具有相当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
第十条对于刚从国内外引进的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在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经历上可酌情放宽要求。
第三章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的遴选程序
第十一条 拟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将填写好的《大连外国语大学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及相应的科研成果有关证明材料,送交学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会将各位申请者材料交科研处审查后按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的基本条件标准负责组织核实有关情况,并组织进行无记名投票,同意票达到三分之二者,视为初审通过由学位点所在院(系、所)汇总并签署意见后,送交学校研究生处。
第十二条 研究生处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并公布。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定工作一般在每年十一月份进行。如有需要特别对待的情况,可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特批后,报校学位委员会通过。
第四章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聘任期满考核和年度考核。聘任期满考核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工作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研究生导师聘任期满考核结果的审查认定。
第十五条 在年度考核中,如果发现下列现象之一者,应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暂停其承担指导研究生的任务:
(一)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抽审中出现两次未通过者,或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现象者。
(二)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严重违法乱纪等事件负有重要责任者。
(三)在教职工年度考核中考核等级为“不合格”者。
(四)长期在国外或境外(连续时间超过1年以上)、久病不愈或以主要精力从事校外工作者。
(五)与所在研究生专业指导组或学术梯队严重不团结,有可能妨碍学科建设或研究生培养教育者。
(六) 所指导学生连续两年出现一次开题未通过或者二次答辩未通过者。
第十六条 被选聘的硕士生导师,连续四年没有上岗(即没有招收硕士生)或上岗不合格(即没有培养出一名硕士)者,取消上岗资格。以后若再要求指导硕士生,则需重新申请通过审批后方可成为硕士研究生导师。
第五章 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 根据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周期,对因年龄原因无法培养一届(一般为三年)的硕士生导师,不再安排招生。个别教学经验丰富、学术造诣很深的硕士生导师如有得力的助手和学术梯队,在经学科(专业)申请,报研究生处呈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以延聘,延聘期间享受在岗硕士生导师的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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