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行署)、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编办、人社局:
为了将乡镇卫生院招聘的医学毕业生有关政策落实到位,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留住人才创造有利条件,按照省卫生计生、财政、人社、编制、公安、教育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实施办法》(黑卫发〔2014〕25号),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对乡镇卫生院聘用的医学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应纳入编制管理,县级统筹主要安置到有空编的乡镇卫生院;对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医学毕业生,根据工作需要可安置到卫生计生部门所属其他卫生事业单位。不符合条件的解除聘用合同。
二、乡镇卫生院聘用的医学毕业生纳入编制管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黑卫发〔2014〕25号文件,通过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录用的医学毕业生,在乡镇卫生院聘用岗位工作满三年,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经考核合格;
(二)服务期满,本人愿意继续留在基层工作。
三、录用程序:医学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拟录用单位报当地卫生计生和人社部门,经考核合格核准后,由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落编手续。
四、根据留用医学毕业生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可以安排从事医疗临床工作;未通过的应安排从事公共卫生等工作。
五、各地卫生计生、编办和人社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鼓励医学毕业生留在基层,并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政策和工作生活环境。
六、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编办和人社部门积极配合,加强组织领导,要深刻领会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农村扶贫政策精神,充分利用好这次省政府为乡镇卫生院补充医务人员的机会,打破各种条条框框,开拓思路,研究制定吸引卫生人才服务基层的措施,落实好各项社会保障等相关待遇,努力解决医学毕业生的后顾之忧。要切切实实把群众关注的好事办好,把群众需要的事情办实。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机构与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