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试工作原则
坚持“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招生质量,深入推进信息公开,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严明招生纪律,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科学公正、规范透明。
二、复试组织管理
1.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复试工作的领导、制定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对复试小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有关复试原则和政策、纪律的培训,建立有效的监督保证机制,并监督实施过程,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
研究生学院负责统筹安排复试各项工作,协调落实复试工作所需的人员、场地、设备等。
2.成立复试小组,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实施复试等各项考核。复试小组负责确定考生复试等各项考核的具体内容、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凡有亲属参加复试的教师,在复试全过程中应予以回避。
3.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并委派督查员监督检查复试工作的各个环节。以增强复试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确保复试质量。
三、复试主要方式和内容
(一)面试
1.具体要求:
面试过程中要求测试考场与等待场所分离。开考后,除考场工作人员和应试考生外,任何人不准出入测试考场。
2.德育方面考核结果不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能力方面考核包括:
(1)计算机应用;
(2)外国语水平;
(3)专业理论、实践技能;
(4)与报考博士专业相关科研成果、论著及科技情报利用能力等情况;
(5)对所报学科专业相关研究方法的掌握情况。
(二)笔试加试
同等学力考生需加试三门课程,满分各为100分,成绩不计入总分,但单科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已获硕士毕业证书但未获得硕士学位的考生需加试《自然辩证法》,满分100分,成绩不计入总分,但单科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四、总成绩计算方法
总成绩由初试平均成绩与面试成绩综合评定产生。
五、复试不合格的确认
1.面试成绩低于及格线的考生,视为复试不合格。
2.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的课程中任何一门课程成绩低于60分(不含60分)的考生,视为复试不合格。
3.复试笔试或面试环节中有违纪或作弊情况的考生,视为复试不合格。
六、录取名单的确定
1.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生初试成绩的单科最低分数线和复试成绩的最低分数标准。
2.复试小组根据招生计划,参考考生的申请材料和评价结果、初试和复试成绩,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德育考核结果、体检结果等做出综合判断,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七、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1. 复试录取工作由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全程监督。
2. 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复试工作规章制度,所有参与复试工作的人员都要认真负责,严格保密,切实维护复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3. 实行复议制度。为及时处理复试中出现的争议,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要保证考生咨询、申诉、监督渠道畅通。复试小组对考生复试结果负责,如有考生提出疑问,应由复试小组及时答复,对于因争议大而不能确定是否录取的考生,校招生领导小组可决定再次复试。
4. 公开举报电话:24686218
八、信息公开公示
1.向考生公开复试办法、咨询及申诉渠道,提供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
2.在我校研究生学院网站博士招生专栏中,向社会公布复试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等信息。拟录取名单,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争议者,确定为本年度录取博士研究生。
3.本实施细则由沈阳理工大学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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