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教育局: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的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结合我校的特点,特向市教育局提出我校2016年招生工作的申请:
1.面向全市招生;
2.分解到各县(市)的招生指标,若部分县(市)不能完成,将指标调整到其他县(市)招收空档生;
3.高中招生列入全市各县(市)一般高中批次志愿填报;
4.向外省市招收部分学生。
妥否,请审查批示。
宁德市实验学校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