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昆明市机关公开选调公务员暂行办法》(昆办通〔2008〕35号)的规定,因工作需要,昆明市司法局计划面向全省公开选调公务员到所属的昆明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调计划及范围
计划选调20名公务员。相应的选调岗位、范围、人数、资格条件等详见《2011年昆明市司法局公开选调公务员计划表》(以下简称《选调计划表》)。
二、选调条件
(一)报考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职在编已进行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登记的工作人员;
2.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3.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配合我市北部县区经济发展战略的要求,属我市北部五县(即禄劝县、寻甸县、嵩明县、富民县、东川区)和倘甸工业园区、轿子雪山风景区管委会的报考人员,须是在本地区内工作5年及以上方可报考;
4.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选调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5.符合拟选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在试用期内的公务员;
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或在处分期间内的公务员;
3.从事保密等工作未解除保密期限的;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需要回避的公务员;
5.其他不宜参加公开选调的情形。
三、选调程序
(一)公开报名
1.报名时间:
报名起止时间为2011年11月23日至12月9日(节假日可用电子邮件报名,但需通过电话与选调单位联系确认)上午9:00—下午17:00。
2.报名方法:
现场报名。报考者须本人持《身份证》、《学历证》、《2011年昆明市公开选调公务员报名表》、《2011年昆明市公开选调公务员报考诚信承诺书》、个人电子照片等报名所需证件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到昆明市呈贡新区市级行政中心三号楼一楼160室昆明市司法局政治部现场报名。
市外考生不能到现场报名的,可先电话联系后,将相关报名材料采用传真、发送电子邮件或特快邮寄等方式报名,待领取笔试《准考证》时再将原件带到现场审核。
昆明市司法局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市级行政中心三号楼,邮政编码:650500
3.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清(手机号码13759176464)
王琼仙(手机号码13508801241)
联系电话:0871—3132297
传真号码:0871—3109923
电子邮件:km3109923@126.com
4.报名所需证件材料:
①《2011年昆明市公开选调公务员报名表》1份(表格上须粘贴个人照片);《2011年昆明市公开选调公务员报考诚信承诺书》1份(此二表请从本网站下载)。
②报考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等岗位要求的证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其中《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可提供加盖了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公章、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代替原件使用;
③本人电子照片。考生报名时,须提供个人近期免冠小一寸电子照片,用于制作准考证,电子照片的格式请考生统一使用JPG格式文件,文件名为本人身份证号,照片的尺寸大小要求为160(高)×130(宽)像素(考生可使用本公告附件提供的图像处理软件将照片放大/缩小至合适大小)。
5.注意事项:
①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岗位。
②岗位的报考人数(指经资格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与岗位选调计划数的比例不得低于2:1,低于2:1的岗位将按比例削减或取消选调职位计划。
③涉及因参加笔试人数不足而被取消岗位不能考试的人员,可于12月12日16:00以前改报其他岗位,改报的原则是考生须符合改报岗位的选调条件,报名方式参照上述报名方式。
④报考人员须保证提供的证件材料真实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选调考试资格,且5年内不得参加昆明市的公开选调足球游戏。
⑤经资格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请在规定时间(由选调单位另行通知)内到现场报名地点领取笔试《准考证》。
⑥报名期间,报名信息、计划调整、考试成绩、体检考察人选、拟选调人员公示等相关事宜会及时在本网站公布,请考生注意查阅,并保证所提供的联系电话通信畅通,若因报考人员不及时上网查阅或联系电话不畅通而造成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自负。
⑦选调期间,考生如要放弃选调资格的须于面试前3天向选调单位提出申请,否则5年内不得参加昆明市的公开选调足球游戏。
⑧报名期间,考生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昆明市公务员局、昆明市司法局政治部、昆明市劳教(强戒)所政治处咨询。
昆明市公务员局录用与职位管理处:0871-3134668
昆明市司法局政治部:0871-3132297
昆明市劳教(强戒)所政治处:0871-3815487
⑨报考人员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6.报名条件说明:
①根据国家关于报考时有关时间计算方法之规定,此次报名条件中对年龄、工作年限等时间的计算如下:
对年龄的要求按周岁计算(“周岁”的含义:出生当年为0岁,次年为1岁),精确到月,截止时间为报名起始月,如“30周岁及以下”指1980年12月1日及以后出生人员。
对工作时间等的计算精确到月,截止时间为报名起始月。如2010年12月参加工作至2011年11月的人员,算工作了12个月,工作两年及以上指2009年12月及以前一直工作至今的人员。
②国民教育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学历。凡与国民教育序列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格式不符,如各级各类党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各级各类军校未经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行面向地方学员颁发的学历、未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远程教育学历、各类学校颁发的“专业证书”、“学业证书”、“写实性结业证书”和不具备高等教育资格的各类单位颁发的“相当于大专毕业”的证书等均不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毕业证书。
③属夫妻分居者,要求放宽报考年龄限制的考生,经选调单位审核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原报考岗位的年龄限制上放宽3岁,并在报名时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册或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证明报考。
(二)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考生的考试成绩为笔试、面试成绩的综合成绩,具体计算方式为:
考试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1.笔试
经资格审查符合报考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笔试内容:时事政治(含国情、省情、市情)、公共管理基本知识(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法、行政管理、公共政策)和党政机关公文写作知识等。
笔试时间拟定于12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和地点以笔试《准考证》为准。
笔试卷面分为100分。60分为笔试成绩合格线。达不到合格线的报考人员不得进入面试,笔试不指定复习用书。
2.面试
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按每个岗位报考者的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与选调计划数2倍的比例确定每个岗位参加面试的人员名单(含末位并列人员)。
进入面试人员自愿放弃的,空缺的名额按岗位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递补时间截止到面试前两天。因该岗位无人递补或笔试成绩合格线以上人数不足造成面试人数与选调计划数不足上述比例的岗位,可按进行差额、等额面试,或取消计划。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法。面试成绩总分为100分,等额面试岗位的面试合格线为70分,其他岗位的面试合格线为60分,达不到面试合格线的报考人员不得进入后续程序。
面试时间及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体检、考察
1.体检、考察人选的确定:按照每个岗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与选调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2.考察全面考察拟选调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察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
3.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4.体检或考察不合格出现空缺名额的,经报市公务员局审核同意后,按该岗位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考察。
(四)公示及办理调动手续
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拟选调人员,并在本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不影响选调的,由选调单位与拟选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商调后,将考生调动材料报送市公务员局审核并办理调动手续。
四、纪律与监督
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将全程监督此次选调工作。对违反公开选调纪律、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选调资格。
五、本公告由昆明市公务员局、昆明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
1.2011年昆明市司法局公开选调公务员计划表
主管单位:昆明市司法局;联系电话:3132297;传真:3109923 | |||||||||||||
选调单位主管部门 | 选调单位 | 单位性质 | 选调职位 | 选调岗位 | 岗位代码 | 选调人数 | 学历要求 | 学历性质要求 | 专业要求 | 年龄要求 | 性别要求 | 选调范围 | 其它选调条件 |
昆明市司法局 | 昆明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昆明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 参照管理单位 | 科员职位 | 戒毒管理 | XDX20111001 | 8 | 本科及以上 | 国民教育 | 学科、专业不限 | 30周岁及以下 | 男 | 本省 | 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体检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
科员职位 | 安全保卫 | XDX20111002 | 7 | 本科及以上 | 国民教育 | 学科、专业不限 | 30周岁及以下 | 男 | 本省 | 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体检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 |||
科员职位 | 习艺管理 | XDX20111003 | 3 | 本科及以上 | 国民教育 | 学科、专业不限 | 30周岁及以下 | 男 | 本省 | 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体检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 |||
科员职位 | 教育矫治 | XDX20111004 | 2 | 本科及以上 | 国民教育 | 学科、专业不限 | 30周岁及以下 | 男女不限 | 本省 | 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体检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