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校2016年博士研究生普通招考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6〕17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1、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分管校领导负责审批博士研究生录取方案和录取名单;学校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录取日常工作。
2、相关学院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本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学院负责人组成。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办法,组织开展本单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提出拟录取名单。
二、录取工作
1、录取原则
(1)按照“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确保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2)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参照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体检结果等做出综合判断,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3)为了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优先录取全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考生。
2、录取基本条件
(1)复试成绩不低于60分,同等学力考生的政治和两门加试科目成绩均不低于60分。
(2)思想政治考核合格。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4)各学院规定的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要求的其他录取条件。
3、录取办法
(1)各学院应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数提出拟录取名单。
(2)导师招生数按照当年相关学院博士生导师招生数分配方案执行。优先录取导师招生计划内报考本专业导师的符合录取基本条件的考生。
(3)因受学院规定的导师招生名额限制,同一专业导师之间的合格生源可以相互调剂,调剂由考生本人申请,经招生学院批准后报学校博士研究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调剂须得到报考导师、拟转入导师同意。不愿意调整或不能调整导师的考生不予录取。
(4)导师招收博士生需缴纳博士生资助基金,导师不得向博士生考生收取资助基金,也不得将资助基金转嫁给考生承担。缴纳资助基金应以学院为单位统一到财务处办理,方可将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核。导师未缴纳拟录取博士研究生资助基金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招生。
(5)由于全国各招生单位博士生招生考试时间不一致,个别考生可能存在同时报考多个招生单位的情况,各专业应充分了解考生的动态,对已被外单位录取或自愿放弃录取的考生应认真排查、确认,避免浪费招生指标。对浪费招生指标的学院将核减该学院次年博士生招生指标。
4、录取类别
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对应定向生和非定向生这两类学生。
(1)定向生(即攻博期间不转人事档案、不转工资关系、毕业后回原工作单位的考生):在录取后须经我校、考生本人、定向单位等三方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下载中心下载《长沙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定向就业协议书》,考生本人、定向单位签好后5月25日前寄送我校研招办,9月下旬到研招办领取三方签订的协议书)。
(2)非定向生:非应届硕士毕业生须于5月30日前将本人全部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寄或送至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邮寄者以邮戳为准),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6月5日前将人事档案转入学校档案室。逾期不转,取消拟录取资格。
三、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或未参加体检的考生将不予录取。
四、奖助学金及学费
1、学校为非定向生设立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定向生不参加学业奖学金的申请和助学金的发放。
2、学费标准以湘价教[2013]110号文件为准。在入学报到时须交清第一年的学费(详情见录取通知书)。
五、信息公开
(1)4月28日前相关学院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办法。
(2)相关学院应客观公正地做好录取工作,5月5日前将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院,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六、监督
为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确保博士研究生的录取质量,各招生学院应加强领导和组织工作,录取工作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研究生院将会同校纪检监察处对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录取工作中违反招生规定、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有异议者可向我校研招办反映,如发现有违规违纪情况可向纪检监察处反映。
研招办联系方式:0731-85219058
纪检监察处联系方式:0731-85258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