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开发区组织人事局,市直单位人事(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列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我市从2002年开始实施继续教育周期验证制度,该制度是对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包括以考代评、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国家、省评审的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一个周期内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完成情况的验证制度。根据上级要求,广州市从2012年起实施周期验证与年度验证并行的过渡政策,并将从2017年1月起停止周期验证而全面改用年度验证(具体办法另行公布)。为做好2016年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继续教育周期验证的内容及学时要求
(一)验证周期:继续教育验证周期为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称)工作的年限,超过5年的以最近5年计。凡在6月30日前申请继续教育周期验证的,验证周期年度计算到上一年止。6月30日之后申请继续教育周期验证的,验证周期年度计算到本年度。申请验证时间之前本年度完成的继续教育内容、学时可累计计算在验证周期内。
(二)学时要求:在继续教育验证周期内按照总学时、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分别作如下要求:
1.总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验证周期内须完成的继续教育累计总学时要求,近5年每年按72学时(每天一般按照6学时计算)的继续教育任务,乘以年数来计算周期总学时。
2.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要求:根据从2012年实施继续教育年度验证并行的过渡政策,在继续教育验证周期内的2012年、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度每年须完成不少于18学时的公需科目和42学时的专业科目(即验证周期年度含有2012年、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周期内至少完成72学时公需科目和168学时专业科目)。
(三)公需科目课程要求:公需科目以我局发布的公需科目目录中的课程为准。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公需科目面授学习,也可选择经我局认可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提供的网络教育平台学习公需科目。重复选学同一门公需科目仅按1门公需科目计算学时。
(四)专业科目课程要求:专业科目原则上要求在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继续教育基地参加与晋升职称序列有关的、经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课程。
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以下学时可登记为专业科目学时:
1.当年度获得专利、出版专著、完成省级以上专业课题项目、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等,主创人员可计算完成专业科目28学时,非主创人员可计算完成专业科目14学时,以上成果本年度学时累计计算不超过28学时。
2.当年度参加与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晋升职称密切相关的学历教育,凭有效证明材料当年最多计算72专业科目学时。
3.当年度参加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举办的与晋升职称序列有关的职业技能培训,凭培训机构出具的参训学时证明据实计算为专业科目学时。
4.当年度参加与晋升职称序列有关的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其他以专业技术相关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其他规范性培训课程等继续教育活动,凭有关证明材料,按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实际天数(每天一般按照6学时计算)计算专业科目学时。
二、2016年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人员周期验证办理流程和要求
(一)我市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人员(包括以考代评、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国家、省评审的人员)继续教育周期验证均以“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hrssgz.gov.cn/vsgzhr/Login_JX2.aspx,以下简称“系统”)中登记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其他科目记录为依据,在“系统”中完成验证工作。
(二)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在6月30日前在“系统”中完成继续教育周期验证申请。
(三)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在7月30日前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验证申请进行初验,并将初验结果报上级人事主管部门。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由聘用单位报人事代理机构给予办理继续教育周期验证;暂未明确人事代理关系的,可到本市继续教育直接申报点(广州市继续教育协会)办理继续教育初验。
(四)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在8月30日前完成继续教育周期复验,其中对本地区、本单位申请晋升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周期验证须在8月20日前完成复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我局复验。
三、注意事项
我市市级继续教育基地面向专业技术人员组织举办的各类继续教育课程纳入“系统”进行登记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没有在“系统”内登记管理的培训记录,要及时在“系统”中进行申报,并须将附有申请人姓名的书面学习证明文件(原件)作为附件扫描上传“系统”。各单位在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验证和周期验证时需严格按照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总学时的认定标准进行审核。
四、年度验证相关衔接安排
我市从2012年开始实施周期验证和年度验证并行的过渡政策,并经历2012-2016年共5年过渡期,年度验证与周期验证两项制度的管理要求已基本衔接。从2017年1月起,我市将全面改用年度验证政策,我市专业技术人员所参加的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学时均纳入“系统”管理并自动累计,其中公需科目的学时登记和管理按我局现行规定执行;专业科目经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其学时可在“系统”内累计。每年12月31日,凡于“系统”内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当年度的年度验证将自动通过。年度验证具体实施办法将另文公布。
(业务问题咨询:市继续教育协会,联系电话:83557183;信息技术问题支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联系电话:83126088;政策问题咨询:市人社局公务员培训与考核奖惩处,联系电话:83126002或83126040;广州继续教育网址:http://www.hrssgz.gov.cn/gzcee/)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