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确保博士招生工作的有效性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高博士生招生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招生原则
1.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查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2.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3.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查的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养、科研水平、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查。
4.坚持客观评价。量化业务课考核成绩,明确综合素质考核等次。
二.招生管理
1.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博士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并对录取结果负责。
2.录取要求、评分标准和办法,经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在录取中严格执行。
3.研究生院负责笔试、复试组织工作,并对参加笔试、复试的教师和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增强人员的责任感,提高考试的公平性,确保复试工作质量。
三.招生对象
报考我校,并符合教育部和我校博士招生简章规定的考生。
四.考试内容
1. 初试:三门考试科目,均为笔试,包括外语和两门专业课,每科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每科成绩100分。
2. 复试按专业(方向)分组进行,各专业组由3-5名相关研究方向、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对考生进行面试。面试时间每人15-20分钟。
3.为提高复试工作的有效性,根据我校学科专业的特点,确定复试内容如下:
主要考查考生的理论基础、科研能力、外宣翻译等综合能力,复试成绩100分。
五. 招生录取
1. 录取成绩:笔试成绩(三门)÷3×60% +复试成绩×40%
2. 复试成绩为复试各环节考核成绩之和。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 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察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入学后由我校统一组织身体健康检查,体检不合格者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规定处理。
六.招生监督
1.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笔试、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录取结果全面负责。并加强对招生工作过程的监督,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2.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由我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选派专门人员到笔试、复试现场巡视及现场监察。
3.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博士招生简章、招生细则等信息将及时通过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公布。
4.考生投诉电话 23280941。
天津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6 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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