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市2016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加分照顾的规定
昆招考院〔2016〕2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按照教育部、省政府、省教育厅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招委会研究决定,特制定2016年昆明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加分照顾规定如下:
一、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获省级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加10分;获市级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加5分。
二、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获以下奖项(报体育学校专业的考生除外),并通过市级统一专项测试认定或体育网点生选拔测试的给予加分照顾:
(一)参加重大国际比赛以及由国家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全国性体育比赛(奥运项目。全国性体育比赛: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国家体育总局计划内的锦标赛、冠军赛)获前八名或获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加15分;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加10分。市级专项测试认定办法另文通知。
(二)对获得国家二级以上运动员称号、参加市级以上政府组织的综合运动会、城市运动会或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正式体育竞赛获得省级前八名、市级前六名的考生,报考体育网点学校,依据升学考试成绩,结合体育竞赛成绩,参照网点生选拔测试结果,给予相应的降分录取照顾。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三、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和台湾籍考生照顾10分;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科技奖的侨眷,其子女照顾10分。
四、烈士子女、获公安部表彰的一级、二级英模子女照顾20分。驻艰苦边远四类以上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照顾20分、驻艰苦边远三类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驻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照顾15分、驻艰苦边远二类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照顾10分。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子女照顾10分。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子女照顾10分。荣立个人一等功的现役军人和人民警察子女照顾10分,荣立个人二等功的现役军人和人民警察子女照顾5分。
五、获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的子女照顾20分;获州(市)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的子女照顾15分;获县(市)区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的子女照顾10分。
六、户籍在民族自治县、其他县(市)区的民族乡并在当地初中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照顾10分。
七、云南省内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符合报考本市一级高(完)中的,照顾10分;符合报考本市一级高(完)中以外的其他高中学校的,照顾20分。
以上各项照顾规定,其照顾分数不得累加。考生条件同时符合几项者,按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实行加分照顾,其它项不再计算。
八、有关要求
(一)加分照顾考生需提供有关证书、证明材料:
1.获省级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获市级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的应届初中毕业生,需提供初中阶段获表彰的证书原件,并经学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德育科(室)审核盖章。
2.获体育类奖项(报体育学校专业的考生除外)的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初中阶段参赛项目(含健将,一、二级运动员)的成绩或证书原件,并经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审核盖章。
3.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科技奖的侨眷的子女需经市侨务办公室审核盖章;台湾籍考生须经市台办审核盖章。
4.烈士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子女考生需提供证书原件及父(母)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开具的证明,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盖章。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子女需提供父(母)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驻艰苦边远二类以上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考生、驻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考生,需提供父(母)军人证原件和所在部队及上一级部队开具的证明。一级、二级英模子女考生、荣立一、二等功的现役军人和人民警察子女考生,需提供父(母)的军人或警察证原件、立功证书原件及单位开具的证明。以上需要出具的单位证明必须是带有该单位正式文头的证明,并注明经办人所在部门、姓名和联系方式。
5.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的子女需提供证书原件,并经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审核盖章。
6.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其他县(市)区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需提供户籍证明,并经所在学校教务处审核盖章。
7.云南省内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的考生,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村委会、乡镇和县级计生部门的审核盖章。
(二)各学校必须对加分照顾考生的有关证书、证明等材料严格审核并盖章,将审核后的加分照顾考生名单及项目报县(市)区招办复核。学校必须对上报的加分照顾考生名单及项目在校园明显位置公示一周,并对公示情况拍摄图象资料留存备查。
(三)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教育局)要及时安排所属学校开展工作,学校按考区进行加分照顾复核和汇总上报。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教育局)要主动与相关县(市)区招办对接联系,积极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加分照顾的工作。
(四)各县(市)区招办按照要求对加分照顾考生的有关证书、证明等材料进行复核并签章,将已复核的考生加分照顾登记表(一份)及需提供的有关证明、证书等材料备齐,同时将加分照顾考生及加分选项在市招生考试院工作网上录入上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招生考试院办理有关加分照顾手续。
(五)市招生考试院办理加分照顾审核手续的时间为5月16日—5月25日。市招生考试院对全市加分照顾的考生申报材料统一审核后,将审核后的名单返回各县(市)区招办,全市加分照顾考生名单由市招考院在昆明教育信息港进行公示。体育加分照顾经测试认定的名单在测试地点再次公示。各县(市)区招办、各学校要及时公布市教育局、市招生考试院监督举报电话63102385、65311309。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加分照顾项目。
本加分照顾规定的解释权在昆明市招生考试院。
昆明市招生考试院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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