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2015年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抵扣
继续教育学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大会计人员:
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工作已于4月1日正式开始,在证书登记过程中,有部分会计人员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前来办理继续教育登记。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的通知》(云财会﹝2016﹞48号)相关要求,为规范管理,鼓励广大会计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2014—2015年度参加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含初、中、高级)的人员,如合格科目已经在2014年度继续教育登记中抵扣过相应学分的,不再重复抵扣。
二、在2014年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含初、中、高级)成绩合格者,如合格科目未在2014年度继续教育登记中抵扣过相应学分的,可以按规定抵扣2015—2016年继续教育相应学分。当事人可持身份证原件到相关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