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省定合格标准方面
(二十八)问: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派往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的人员,能否申报省定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答:不能。
(二十九)问:在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的人员,能否申报省定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答:不能。
(三十)问:在地处农村的个体诊所等机构服务的人员,能否申报省定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答:可以。
(三十一)问: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单位性质,由何级机关界定?
答:由县级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界定。
(三十二)问:有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两块牌子的单位,单位性质如何界定?
答:由县级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在地等情况综合界定。
(三十三)问:符合省定合格标准确定取得的中级资格,能否作为申报评审非社区系列的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的依据?
答:不能,但可作为申报评审社区系列的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的依据。
注:请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文件要求于3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市卫计局政工科1106室(需要卫生和人社部门同时盖章)。其中附件2备案表需同时提供电子表,电子表发送至69219072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