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调对象资格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吃苦耐劳,事业心、责任感强,具有奉献精神,热爱本职工作。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3.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1986年2月18日以后出生)。
4.公务员(含参公编制)和事业编制(公益一类)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5.组织协调能力较强,有较强的文字综合和语言表达能力。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参加选调:
1.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公务员(含参公编制)和事业编制(公益一类)试用期未满的。
4.新录用乡镇(街道)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在乡镇(街道)服务年限不足2年的(含试用期)。
5.其他不宜办理转任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