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洁士在其电视广告中宣称,“使用佳洁士双效炫白牙膏,只需一天,牙齿真的白了”。然而,根据上海市工商局的调查,电视画面中突出显示的美白效果是后期通过电脑修图软件过度处理生成的,并非牙膏的实际使用效果。2015年3月9日,上海市工商局披露,因涉嫌构成虚假广告,佳洁士已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603万元,这也是我国目前针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最大罚单。此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明星代言广告当然是明星的权利,但广告不能作假。去年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明确了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广告法修订草案也引入了“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都说明明星不能利用名人效应进行虚假乃至欺骗宣传。今后明星不能再凭一句“不知道”,就轻松推卸掉所有代言的责任。可见对商家和明星而言,这都是一个及时的警示。
广告中使用ps技术可以理解,但如果将这项技术用于标的,就属于违反规定。因为广告标的必须维持真实性的原则。例如在汽车广告中,ps蓝天白云好景色是没问题的;但在日化用品广告中,公然对标的物的实际效果造假,就必须付出法律的代价。举例来说,拿先拍好脏衣服的画面,再拍一件全新的衣服伪造成洗涤产品的功效,再让一个明星出面误导消费者,就是虚假广告的范畴。
目前,对于广告的真实性问题,我国法律惩治的力度尚显不足,而何为虚假广告的标准也未明确定义,因此虚假广告屡禁不止,全面泛滥。
面对此类情况,一是确定广告协会的法律地位。二是制定行业规则,形成审查监督机制。三是加强广告市场从业人员素质建设。对电视、广播、报刊和户外等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全部实施发布前审查。对于审核不严格,造成消费损害的,广告审查部门承担审核责任;对于双方串通弄虚作假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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