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链接】
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一改革方案,肩负着保障短缺药品供应和挤出药价水分的重任。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宣布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深度解析】
[积极意义]
一是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负担。通过不同采购方式,促进市场充分竞争,将有效降低药品虚高的价格。通过规范临床用药行为,降低门诊和住院次均药费,可以减少医保基金和人民群众药费支出。
二是保证药品质量,强调用药安全。指导意见明确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标准,相关药品在发达国家(地区)上市准入情况,适宜的剂型、规格、包装作为重要评价指标,鼓励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加强药品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进一步降低了药品采购的安全性风险。
三是保障药品供应,满足用药需求。在保障大多数临床常见疾病用药需求的同时,强化短缺药品监测和预警,对常用低价药品、妇儿专科、急(抢)救药品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更好地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四是遏制腐败行为,扭转行业风气。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对药品招标、采购、配送、使用、结算等各环节加强综合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针对药品质量、价格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严格的惩处机制,有利于扭转行业风气,更好地维护药品生产流通市场良好秩序。
[参考对策]
需要明确的是,放开价格,并不意味着放弃对药品的监管,而是要采取“放管结合”的方式。国家发改委表示,政府的职能重心将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将从四方面入手出台配套政策,加强药品市场的综合管理:
一是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卫生计生部门实行分类采购,充分调动多方参与积极性,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
二是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药品实际市场交易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合理确定采购价格。
三是加强医疗行为监管。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控制不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过度检查和诊疗,强化医药费用控制。
四是强化价格行为监管。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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