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正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县宗教执法大队2011年进人计划,经研究,决定面向全县公开选招县宗教事务局所属县宗教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为保证此次招考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本次公开招考工作由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
二、招考方式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凡进必考”制度,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报名及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核的程序进行。
三、招考对象、岗位、人数及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本县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编在职正式人员。
(二)招考岗位及人数
公开选招管理岗位4名男性工作人员。
(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政治立场坚定,组织纪律性强;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吃苦耐劳;
3、身体健康,具备招聘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和协调沟通能力;有独立处理突发事件和敢于执法、严于执法的能力;
5、安心选招岗位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6、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6年9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法律专业和全日制大学本科中文专业毕业的,且在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7、会计算机操作,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四、报 名
1、报名时间:2011年9月5日至7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2、报名地点:正安县民宗局办公室
3、材料要求:参加招考人员报名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简历(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2)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身份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红底免冠照片4张;
(4)所在单位行政主管局及乡镇同意报考的证明。
(5)报考人员持有《会计证》的,须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
4、报名要求:原则上职位报名人数与职位计划招聘数达到3∶1。达不到比例时,由招考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
由本人报名及填写相关信息,信息填写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请他人代为填写报名信息的,视为报考人员本人填写,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5、报考人员每人交报名费200元。
五、资格审查
1.根据招考条件及岗位要求,对报考人员的基本信息、所提供的材料、报考资格和条件等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报考。
2.资格审查贯穿招考工作全过程,如在招考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材料不齐或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的,取消考试资格。
3.通过招考领导小组资格审查符合考试条件的报名人员,于2011年9月9日下午在县民宗局办公室领取准考证。
六、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面试成绩占40%。笔试、面试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一)笔试
参考人员需同时持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身份证明)方可入场参加考试。笔试内容不发放参考用书。
笔试为闭卷考试,笔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二)面试
1.笔试结束后,根据招考人员的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照招考职位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对象。
2.进入面试的人员名单、面试时间、地点、面试成绩等相关事宜见招考信息公示。
七、体检、考察、聘用
1.面试结束后,根据考生总成绩,按照拟招考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同一职位出现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的确定体检对象。
2.体检在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体检人员自理,体检标准参照贵州省人事厅、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黔人发〔2005〕4号)的规定执行。体检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体检合格人员列为考察对象,在考察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察不合格,报招考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其招聘资格:
(1)曾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人员。
(2)近两年的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人员。
(3)不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或条件的人员。
(4)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聘用的其他情形。
如出现体检、考察不合格的,根据应试人员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人员进入体检和考察环节。
八、公示
根据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情况确定招聘人员,并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对招聘人员在公示期有异议的,由招考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调查。
九、办理聘用手续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动及聘用手续。
十、纪律要求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坚持报考条件、考试程序、考试结果“三公开”,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工作人员和参考人员如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参考人员取消考试录和聘用资格。
联系电话:6421810
监督电话:6421316 6422309
十一、未尽事宜,由招考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